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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喝子擒禁等词架耸,诬陷亲属,袒护外人,更属不顾大局。特斥。”对林云高的裁
决则是“呈词一味架耸,显见刁健,可恶已极。仍不准。切结掷还。”语气严厉之极,
没有任当事人再次呈诉的余地。
表面上看,知县的上述裁判似乎存在袒护被告之嫌。但是,如果我们综观黄岩
诉状整体裁判结果就会发现,以“自妥理明”、“邀族调解”等方式直接驳回起诉或不
予受理民事案件构成了目前所见的1874~1889年间黄岩县五任知县对待大部分民
事讼案裁判的基本模式。讼案的任一方向衙门起诉,获得的裁判结果大都不出上
述几种形式。因此,与其说知县的裁判袒护了被告,不如说是历任知县一贯的裁判
模式对原被告基本上“一视同仁”。
4.盗窃案件
涉及盗窃的案件有9宗(第20、27、39、45、59、65、74、75、76号诉状)。20号诉状
为窃牛案引发一系列钱债、斗殴及控匪纠纷。当事人蒋德赠的牛被窃,经吴显德
等人诱引,携钱前往王小云来家赎牛。一进王家,同行被捆吊殴禁,钱财被搜取一
光。蒋德赠另指控王小云来等系漏网未获之犯,每结恶党,扰害乡民。当事人可
能忽略了的是,因窃牛案转而指控对方当事人的其它不法行为,违背《状式条例》
一事一告的规定:“词讼如为婚姻,只应直写为婚姻事,倘如田土、钱债、店帐,及命
盗、为奸拐等事皆仿此,”因此,在之前的十一月十三日初呈中,王姓知县就以指责
蒋德赠“情词扭捏支离,显有不实不尽”而不予受理。当蒋德赠第三次请求提讯对
方时,知县对此种“缠讼”行为极其痛恨,除一再斥责其呈词支离外,还以“竟再三
架耸,晓渎不休,明系讼棍伎俩。……仍不准,切结掷还。”不容蒋德赠再次起诉的
余地。
27号诉状为家中遭到哄抢的报案。伍姓知县对当事人张所寿陈述的案情
表示怀疑而不予受理。39号为船只被盗案,欧阳知县以“案情殊难取信”为由驳
回。45、74号和76号诉状涉及当事人家中衣裤、手饰、农具及碗勺等物被盗。单
纯的被盗报案可能比较容易得到受理。但是如果将之与其它诸多案情混合一
起,容易被知县怀疑成为人唆讼或另有隐情,结果反被驳回。45号诉状即是一
例。张叶氏家中被盗,与邻人捉到窃贼王老四。王老四的同母异父之兄弟施老
二出面保证还赃,事后却拒不认账,张叶氏之子张奇有向其索还财物被殴。为此
张叶氏请求追究王老四与施老二的责任。知县认为“王老四果系偷窃氏家窃贼,
经氏子张奇 [25] 有同邻人登时捉获,既经王老四同母异父兄弟施老二抱认还赃,
岂能以贼去无凭诱言不还,反将氏子凶殴?惟尔所失各物是否确见王老四所窃,
帮同追捉邻人是何姓名,词内并不叙及,无凭核实。”要求张叶氏补充材料,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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