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0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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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
            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
            合参保条件、本县常住户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我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十五条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 60 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视作缴费,并加发
            优待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我县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
            金待遇当年我县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加上政府平均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 1
            年按 1 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
            参保人员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
            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今后,此标准根据全省统一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期
            间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
            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每年进行领取资格
            认定。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当在 1 个月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

            金的 20 个月金额。
                 第十八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的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1.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
            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将“老农保”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我县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
            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
            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我县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

            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
            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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