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9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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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二、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1 档,以下档次类推)、300 元、500 元、600 元、800 元、1000 元
            六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
            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
            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
            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 1 档、2 档、3 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 40 元;
            对选择 4 档、5 档、6 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 50 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三
            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参保人员,按我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
                 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政府补贴标准。
                 三、个人账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
            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2.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及其利息;
                 3.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4.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
            款利率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
            补缴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刑收
            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其户籍迁移到县外,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
            可以保留到 60 周岁,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对达到 60 周岁时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核准,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条件和待遇享受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
            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相同,目前 60 周岁的系数为 139)。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储

            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 5 年(含 5 年)
            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 1 元 / 年计发;缴费 6 年以上、10 年(含 10 年)以下的参保人员,
            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 6 年起按 2 元 / 年计发;缴费年限 11 年(含 11 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
            年限养老金从第 11 年起按 3 元 / 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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