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8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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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十七)每年安排 20 万元,鼓励开发利用荒山、荒坡,新开发利用面积在 20 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上限 1 万元,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 2 万元。
                (十八)县国土部门每年优先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土地
            指标费减半征收。
                 七、附则
                (一)本政策年度考评,由县农办牵头,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林特部门组成考评组,每年在 12
            月份进行一次考评。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合作社和个人等,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超期视作自动放弃)
            将要求政策兑现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县农办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实。

                (二)本政策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核算以企业提供的投资原始凭证(包括购置设备、材料的正式发
            票或收据),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核实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本政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评选细则另行
            制定。
                (三)本政策扶持资金某些条款资金兑现后有余额的,在各条款内可调剂使用;对于某些条款资金按
            上限补助不足的,补助资金按当年享受该条款的项目数平均分配;当年资金结余的可在以后年度滚动使用。
                (四)承担县以上财政扶农项目者,如果项目未按时完成或验收不通过的,连续 3 年不能享受本政策
            扶持。对被农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或新闻媒体曝光存在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连续 2 年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已享受工业企业优惠政策与本政策相重复部分的农业龙头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扶持。对享受本政策扶持
            的各单位或个人从事同一项目的不同内容不得重复报奖,但允许按各类奖项中的其中最高奖额的一项进
            行申报。
                (五)本政策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县农办负责解释。《县委县政府关于扶持现代农业发展若
            干政策意见》(三县委〔2006〕19 号)同时废止。




                                三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三政发〔2010〕5 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实
            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9〕3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 号)
            和《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台政发〔2009〕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
            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社会养
            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建立三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年满 16 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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