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莲都区志
P. 203

第三编 土 地                                      · 155  ·


                 更土地登记发证86本,对35个单位的房改房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1422本。是年,市土管
                 局共发放土地使用证6488本,其中农村发证856本,房改土地变更登记发证4958本,经常性
                 变更登记发证71宗,土地预登记238宗,抵押登记122宗,抵押土地面积60.88万平方米。至

                 1999年底,累计完成土地变更登记13733宗,其中土地抵押登记1522宗。是年,还开展土地
                 证书年检,完成年检证书6925宗。查验结果,与土地证书完全一致的6511宗,有违法用地行
                 为的235宗、2599.9平方米,闲置一年以上的29宗,其他179宗。
                     2000—2010年,完成变更土地登记42196宗,变更土地面积13131197平方米。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1998年8月18日,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
                 承包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至1999年底,全市21个乡镇368个行政村2552
                 个村民小组除因电站移民、高速公路征地等有关村组暂缓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外,实际
                 开展205村、1361组、41091户,已作出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的有176个行政村、1157

                 个村民小组,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1065组、32462户领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第二节         地价        土地税费



                     用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时,由政府无偿
                 拨给使用。
                                     《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征用生产队土地,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
                 则,予以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按征用面积以近2—4年实际产量总值及同期农田基本建设
                 投资计算,由用地单位一次付清。对于菜地、经济林木、养殖水塘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渠
                 道、管道、电缆等生活、生产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有苗补

                 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处理,生产队自接到批准征用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土地上抢种,自
                 行抢种的,不予补偿。
                     1991年,市土管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土管局、省建行和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现
                 行的农产品价格,计算征地包干总费用,并以丽土管〔1991〕30号文件通知市统一征地事务所
                 执行。征地包干总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

                 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不可预见费和土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总计。不同类别的土地征用包
                 干总费用额定如下:征用建制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地水田(旱地)每亩25696.6元;征用经济
                 作物土地每亩 31096.6 元;征用蔬菜地每亩 32176.6 元。征用乡(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用
                 水田(旱地)每亩 24940.2 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 30240.2 元;征用蔬菜地每亩 31300.7

                 元。征用非耕地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 12034.8 元;征用乡(镇)的非耕地每亩
                 11868.1元。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0348.75元;划拨经济作
                 物土地每亩12886.75元;划拨非耕地每亩3410.53元。
                     2004年,丽水市政府出台丽政发〔2003〕104号《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