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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 637  ·


                 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管理办法》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
                 莲都区建立了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四
                 大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设计了符合丽水实际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

                 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方式。2007年,全年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
                 宗(1户,下同)金额20万元。2008年,重点做好扩面增量工作。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牵
                 头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月度报告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协调、督
                 促与指导。市政府建立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林业保险和税费减免等五项配套机

                 制,为区全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支持。2008 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 36 宗,金额
                 1348.3万元。
                     2009年,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继续全面铺开。林权抵押贷款被市委市政府列为
                “农民六大增收目标之一”,不断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实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功能在涉

                 农金融机构层面的全覆盖。2009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893宗,金额6091.3万元。
                     2010年,市人行、市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变现
                 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制度。贷款品种有了创新。非涉农金
                 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如工行、中行、建行、泰隆、稠州等机构相继开展此项

                 业务。到 2010 年末,全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到 11 家;累计发放林权抵
                 押贷款2536宗,金额23217.4万元。
                     基本建设拨款贷款             1949—1978年,基本建设资金靠财政拨款解决。1972年前,由当地
                 财政部门分管。1973年起,均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办理基建业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
                 建设银行负责拨款和财务监督,实行限额管理,并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查。1980年,

                 对部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试行银行贷款办法,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1981年起,对
                 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
                 放流动资金贷款。1985年起,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并发放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贷
                 款。1986年起,对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基本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从

                 1973年6月至1988年底,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732个,总投资10059.6万元,其中:中央级
                 预算拨款 10.6 万元,占 0.1%;地方预算拨款 2152.3 万元,占 21.4%;各部门、单位自筹资金
                 5061.7万元,占50.32%;其他资金2835万元占28.18%。完全交付使用财产7751.8万元,占投
                 资总额 77.06%。地方预算拨款,1979 年 237.9 万元,1986 年 22.7 万元。自筹拨款,1977 年
                 92.5万元,1986年584.7万元。交付使用财产,1979年,有26个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财产

                 824.9 万元。1979—1988 年,审查决算项目 876 份,工程价款 9966.38 万元。核减与核增相
                 抵,净核减工程造价609.55万元。1990年,审查预决算项目190个,核减161.11万元。代编
                 预算 11 个,计 147.99 万元。1979 年,开始发放基建贷款,至 1988 年底,贷款余额 4537.2 万
                 元,其中省专项措施贷款1345万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676万元,技术改造贷款467万元,基

                 建企业流动资金275万元,特种贷款70万元,基建贷款8万元,信托贷款235万元,财政性贷
                 款64.2万元,委托信贷1397万元。1990年末,基建贷款余额486.3万元。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丽水加快了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金融机构也
                 加大了向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1999年,随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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