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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 639 ·
第四章 债券 保险
第一节 公债 国库券
公债 民国17年(1928)5月,浙江省发行公路公债,丽水县摊派法币4.5万元。民国31
年(1942)中央同盟胜利公债,丽水县摊募法币 38.8 万元。民国 32 年(1942)摊法币 34.8 万
元,民国 33 年(1944)摊募法币 200 万元。乡镇公益储蓄和节约建国储蓄等均采用派募办法
推销。民国元年至33年(1912—1942),共发行公债、库券、储蓄14种,多数公债没有归还。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平衡
财政收支,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保证认购者不受损失。该公债从1951年开始,第一
年归还总额10%,以后每年递增5%,每年自发行截至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公债年息
五厘,也照实物计算,以截至时为准,每满 1 年付息一次。于 1956 年 11 月 30 日全部还清本
息。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共发行5年。各年情况为:1954年任务8万元、
实绩 20.1 万元;1955 年任务 10 万元、实绩 11.3 万元;1956 年任务 9.7 万元、实绩 9.8 万元;
1957年任务8.4万元、实绩11.5万元;1958年任务17.8万元、实绩16.5万元,到年底止,共购
买69.2万元。除1954年为8年期外,其他都为10年期,至1968年已全部还清。1987年,为保
证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财政发行3年期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年利率分
为两种: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50亿元,利率为6%;向个人发行的5亿元,利率为10.5%,期满后
一次性还本付息。采用记名式收据,可抵押,不能转让。该债券在丽水市发售457.68万元。
1988年,财政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基金会组织及金融机构发行了国家建设债券,期限2年,
年利率9.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1万元四种,不记名,
不挂失,可转让,可抵押。主要用于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同年,为弥补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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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字,财政部开始发行财政债券。是年发行的财政债券共分 2 种: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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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期,年利率 8%。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各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该债券计单
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发行方式采用向认购单位分配任务的方式按比例分,同年银行实
行一次发行,分次交款,款项分3次交清的业务。丽水市发售2年期财政债券671万元,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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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债券 173 万元。1990 年,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 5 年,年利率 10%,丽水市共发行 72.1 万
元。1991年,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9%,丽水市共发售29.8万元。
1989年,为进一步调整经济发展,筹集经济建设资金,财政部发行保值公债125亿元,期
限3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外加1个百分点,实际利率达
14.14%。保值公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基金会组织
和保险公司等,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业银行、财政、邮政预算外资金认购。采用债券形式
发行,面额分为20元、50元和100元3种,不记名,不挂失,发行后可转让、抵押。1988—2009
年间,丽水辖区共兑付保值公债70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