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莲都区志
P. 825

第十九编 地方政府                                      · 763  ·






                                         第二章              民国时期政府






                                                   第一节          机     构




                     民国元年(1912)开始,丽水县行政机关称县公署,民国16年(1927)10月后称县政府,设
                 枣山东南原府衙东首(今城东路与中东路交叉口一带),民国31年(1942)毁于战火后,移茭山
                 夫人殿、檡山孔庙。
                     浙江革命军攻克丽水初,县行政长官称民事长,民国元年(1912)改称知事。民国 16 年
                (1927)10月,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时期县公署、县政府机构设置:
                     民政科       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24—28年(1935—1939)称第一科。
                     财政科       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23—28年(1934—1939)称第二科。
                     警察局       民国元年(1912)设警察署,民国2年(1913)改警察事务所,旋称警务所,民国4

                 年(1915)称警察所,民国 18 年(1929)改为公安局,民国 24 年(1835)称第三科,民国 26 年
                (1937)夏,改为警察局。
                     教育科       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 6 年(1917)撤,改设劝学所,民国 12 年(1923)改设教
                 育局,民国24—28年(1935—1939)称第四科。

                     司法科       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11年(1922)10月成立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分庭
                 和丽水分庭检查处,民国16年(1927)7月改为丽水地方法院和丽水地方检查处。
                     建设科       民国16年(1927)设,民国24—28年(1935—1939)称第五科。
                     总务科       民国16年(1927)设。

                     秘书室       民国24年(1935)设。
                     会计室       民国24年(1935)设。
                     兵役科       民国 27 年(1938)设,民国 30 年(1941)裁
                 并于国民兵团。

                     地政科       民国28年(1939)设。
                     自卫队       民国28年(1939)“社训总队”改为国民兵
                 团,下辖一个自卫中队。
                     田粮科       民国 29 年(1940)设粮食管理处,民国 30

                 年(1941)改为粮政科,同时成立田赋管理处,民国32年
                (1943)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 35 年(1946)称田粮
                 科。
                     社会科       民国30年(1941)设。                                   丽水县政府大门(摄于1934年)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