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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 役
第一节 兵役制度
隋至清代
隋唐时期,实行府兵制,各州县设有府兵户,由政府分置田地,与民户分籍。府兵20岁服
役,60 岁免役。平时府兵为民耕于田,农隙训练,遇有战事,则应役出征,战争结束,将归于
朝,兵散于府。
五代至宋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兵员主要来自军户,蒙古人在各地者,均指定为军户,曰
蒙古军户;本地汉人被指定为军户者,曰汉军户;原军户不足时,从农户壮丁充足之家增之,
曰新附军户。一旦当上元军,均被编为军户,父死子继,世代为兵。
明代,实行卫所制。军丁除从农村募集外,主要取之于元军归附者。后来按三户出一丁
的办法,建立军户制度,军丁被分配到指定的卫所戍守,父死子继,世代相传。
清代,实行世袭制兼招募制。八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兵实
行世袭制,凡隶属于旗者,皆可入兵。后增置绿营兵,实行招募制。清末,仿效西欧模式,创
建“新军”,亦行募兵制。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的义务”。
民国 7 年(1918)10 月,浙江省颁布《浙江陆军试行征兵规则》。民国 22 年(1933)6 月 7 日,国
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1936)3月1日施行。丽水县为浙江省指定试点之一。4月,
成立丽水团管区,隶属温(州)处(州)师管区,主管区域兵役工作。6月,丽水县开始壮丁身家
调查、检查、抽签,12月,首次依征兵制召征新兵入伍。民国27年(1938)颁布《战时募兵统制
办法》。同年11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愿纳代役
金的可以缓服兵役,金额按其财产情况核定,最少缴 200 元,最多缴 1000 元。民国 28 年
(1939)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民国35年(1946)10月10日,
国民党发动内战,国民政府重新修订颁布《兵役法》,实行临时征兵。浙江省同时颁布《浙江
省三十五年度临时征兵办法》。
民国时期,丽水县征兵事务,初由民政部门办理。民国 27 年(1938),设兵役科,民国 33
年(1944),撤并于国民兵团,民国 34 年(1945),撤国民兵团后,设军事科主管。民国 38 年
(1949年9月30日止),师、团管区撤销。
募兵制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兵役仍沿用清末新军的募兵制,由军队自行就地募兵。
这一时期募兵,既无规章,也无需经政府认可,由军方派员到各地挂旗招兵,志愿者报名入
营。投军者多系破产农民和市井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