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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编 军 事 · 905 ·
民国14年(1925),北洋政府浙江省长夏超,在丽水县招兵数百名。民国16年(1927),国
民革命军入浙,招募新兵数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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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月30日,国民政府发布征集令,丽水县征集入营
壮丁250人。民国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募兵编制办法》,规定在未设管区的地方
实行募兵,已设管区的地方不再募兵;各部队募兵额须呈请军政部核准,经省军管区划定区
域,由县(市)政府负责招募;禁止各部队擅自招募或地方勒派。是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战
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缴纳一定数量现金,可以缓役,丽水县壮丁 18432
人,免缓役壮丁数占50%以上。
民国 32 年(1943),国民政府先后颁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
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优待办法》等法规,规定凡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和受中等以上教育,年
满18岁以上,志愿服役,身体符合条件,经学校登记并由校医或派医生到学校按规定作身体
初步检查合格后,报当地军(师)管区复查验收,合格者均可从军,并享受除依优待出征抗敌
军人家属条例及其他规定之优待外,本人还可享受保留学籍、保留职务等优待。当年壮丁总
数20309人,征集入营1210人。民国34年(1945),第一期征集入营600人。
抗战胜利后,宣布停止征兵,撤销师、团管区。不久,国民党发动内战,当年在丽水县临
时征兵146人,国府警卫总队招募39人,航空特务旅招募43人。民国35年(1946)10月,重新
颁布《兵役法》,恢复师、团管区,丽水县属金华团管区,全县壮丁数22568人(20岁1684人,21
—25岁3270人,26—45岁17614人)。民国36年(1947),配征额188人,临时征集20人,加征
26—30岁壮丁77人。6月,撤销金华团管区,成立丽水团管区。民国37年(1948),上期征集
315人,下期征集126人;提前征集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兵额275人,限3月底拨交。
县政府以1保2丁配征,竟至出动部队抢征。在正常征兵十分困难情况下,各部队私自招募
现象十分普遍,强行招募、乱拉壮丁时有发生,成为当时社会一大公害。
征兵制 民国25年(1936)3月,开始按照兵役法规试行征兵,所有兵役事务如兵额配赋、
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役抽签、征集,以及管理在乡军人等,均由师管区承军政部命令直接
办理;兵役宣传、调查复查统计等,则由政府协办。民国27年(1938)3月,浙江省军管区成立,
役政事务渐趋正轨。征兵制实行初期,新兵入营,地方开欢送会,设宴饯行,奖励衣物,优待
军属,伤亡者给予抚恤,应征者踊跃。后来征兵人员营私舞弊,敲诈勒索,买兵卖兵,强抓硬
拉,致使壮丁逃跑、自伤自杀事件时有发生。当年丽水县白 下村有适龄壮丁33人,其中,被
强抓服兵役23人。不少乡保甲长抽丁不到,带警士催征,逃丁及新兵逃亡普遍发生。
兵役分为民国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年满 18 岁至 45 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
国民兵役。平时,接受规定的军事、教育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召集入营。常备兵役分
为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是平时征集年满20岁、经检查身体合格的男子入营服役,为期
3年;正役以服满现役退伍者充之,为期6年,平时在乡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
续役以服正役期满者服之,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常备兵役,
在战时得延长期服役期。民国27年(1938)8月,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将国
民兵役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4个阶段,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称为征兵)与志愿
制(称为募兵)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