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9 - 莲都区志
P. 969
第二十三编 军 事 · 907 ·
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志愿留在部队服
役有了法律依据。从此,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对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技术骨干和专
业人员,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队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志愿兵退
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工作。
《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义务兵役制代取志愿兵役
制,平时进行定期征集、定期退伍,战时实行动员。凡年龄18—40岁的男性公民,身体、政治
符合条件的,都要服役或预备役。义务兵服役期限:陆军和公安部队为3年,空军、海军守备
部队和公安舰艇部队为4年,海军舰艇部队为5年。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对预备军人要进行
登记、统计和集训。是年11月,丽水县兵役委员会成立,首次征义务兵360人。
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
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丽水县实行法制化征兵。1989年,丽水
县仿效遂昌县“四行”(适龄公民自行到乡镇兵役登记站登记、应征公民自行到乡镇进行身体
目测、预征对象自行到县征兵站体检、新兵自行到县集中报到)办法,从而节省征兵所需的人
力、财力。
1990 年以后,丽水县继续推行法制、廉洁、文明征兵,县、区、乡普遍建立征兵工作责任
制,严格执行征兵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把好体检、政审、定兵关。
义务兵征集工作,一般每年征集1次,少数年份征两次,大多在冬季进行。1967年,因“文
化大革命”干扰,未征集兵员。1988年,改为春季征兵。1990年,又改为冬季征兵。征集兵员
名额,由地区行署和丽水军分区下达命令,少数年份有女兵员额。
第二节 征 兵
征集条件
年龄条件 通常是征集当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18 岁至 22 周岁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
集、年龄在22岁以前的,次年仍可被征集服役。但多数年份征集18—20周岁3个年龄段青年
公民。1980年开始,厂矿单位和具有高中学历的适龄青年,年龄放宽至21岁,应届高中毕业
生年满17岁,亦有少量本人自愿征集入伍。2000年开始,大中专院校学员根据本人自愿,亦
可征集入伍,服役期满,可回校继续就学。
政治条件 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反革命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在被逮捕、判刑或被管制期间,亦不得征集。1962年5月,公安部
和总政治部制定的《关于不得征集政治条件不好的人入伍的规定》和1971年12月公安部、总
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要求,兵员征集的主要对象是出
身于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地主、富农、
资本家等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政治思想表现好,能自觉站在劳动人
民立场上,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与家庭划清界限的,也可征集。1980年后,政治审查改变
了以往重阶级成分、轻现实表现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