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3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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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编       财政 税务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资金               指国家预算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的经费,包括由民政部门开
              支的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残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定期抚恤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各种伤残补助费,烈
              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自
              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等。1990—2012 年,全县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资金
              累计支出 9.41 亿元,年均增长 27.5%。
                  公共卫生基金         公共卫生基金分中央、省和地方三部分。其中,中央政府承担对全国居民健康危害
              较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的防治经费,以及对一些特定卫生问题、特定地区和特定人群的公共卫生费用,省
              级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承担不同比例的公共卫生费用,地方政府则负担部分农村公共卫生
              人员的工资。1988 年,全县公共卫生基金支出 262 万元,比上年增长 26.1%。2012 年,全县公共卫生基
              金支出 2.09 亿元,比上年增长 28.9%。1988—2012 年,全县公共卫生基金累计支出 9.68 亿元,年均增
              长 20%。


                             1988—2012 年长兴县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基金、公共卫生基金支出情况
                 表 17-14


                      抚恤和社救        比上年      公共卫生       比上年          抚恤和社救       比上年      公共卫生       比上年
                年份    事业费支出        增长       基金支出       增长      年度   事业费支出        增长      基金支出       增长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1988                          262      26.1    2001     549     —1.3       830      26.7
                1989      117                 238       9.3    2002     681      24.1      1056     27.1
                1990      124       6.2       232       2.7    2003    1113      63.6     13255     25.8
                1991      110      —11.3      255      10.0    2004    1697      52.4      1330     15.0
                1992      127      15.2       268       5.0    2005    3778     122.0      1797     35.1
                1993      135       6.6       268      持平      2006    3218     —14.0      3529     96.4
                1994      276      104.4      264       1.7    2007    6714     108.0      5863     51.9
                1995      272       6.3       454      72.2    2008    7692      14.0      7618     29.9
                1996      287       5.5       362      —20.0   2009    7042     —8.4       9065     19.0
                1997      290       5.0       508      40.4    2010    14610    107.0     10451     15.3
                1998      369      27.3       490      —10.0   2011    17877     22.3     16228     55.3
                1999      469      27.3       563      15.0    2012    26087     45.9     20919     28.9
                2000      556      18.5       669      24.0     —       —         —        —         —

                  说明:资料来源于县财政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002 年起,全县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5 年,筹措资金 1280.43 万元用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 年,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
              险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标准,全年承担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 1825 万元,比上年增加
              1025 万元。2009 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全年县财政投入基本医
              疗 3950 万元。2012 年,建立起覆盖全县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提高至
              每人 330 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             1997 年,长兴县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接收
              安置残疾人不足在职职工总数 1.5%的单位,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少安排一名残疾人的企业,
              按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 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0 年 7 月,缴纳标准调整:应交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总数]×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保障金按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

                                                                                                   ·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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