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8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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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企业拥有制定工资制度的自主权之后,全县企业都实行了新的工资制度,在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
              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高低掌握不准,引起部分职工有意
              见。于是,2003年7月10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公布武义县2003年人才劳动力市场工
              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建立武义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供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招用

              劳动力时参考。是年公布的有48个职位(工种),根据不同学历和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指导价位。指导
              价位不具指令性。它为劳动者选择职业,为企业决定工资水平,提供比较客观的参照依据。企业根据
              自身的规模、效益等情况选择高、中、低价位;劳动者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就业岗位。2005
              年从48个职位(工种)扩大到76个职位(工种),并调整了工资水平。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进行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后,在分配制度上,企业执行自主权。为了防止部分私营企业主为追

              求高额利润,把职工应得的报酬压得过低;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
              平竞争,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出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县劳动人事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于1994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
              知》,对法定工作时间(即:每周5天半,每月以23天半计算),最低工资组成(按照统计年报的口径

              执行)和对计件工资的测算,确定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规定”,由政府发布并强制执行。对劳动者
              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企业劳动者在
              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期内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企业和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按规
              定发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任意扣除。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由县人民

              政府作动态管理和发布的。

                  表28-4                        武义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制 文 机 关                   文   号                  标    准               执 行 时 间
                   武义县劳动人事局               武劳〔1994〕11号                200元/月              1994-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1995〕130号               230元/月              1995-10-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1997〕15号                250元/月              1997-01-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1999〕100号               320元/月              1999-07-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1〕92号                328元/月              2001-04-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4〕2号                 430元/月              2003-09-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4〕48号                510元/月              2004-10-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5〕61号                560元/月              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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