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8 - 武义县志(1986-2005)
P. 1008
·940·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企业拥有制定工资制度的自主权之后,全县企业都实行了新的工资制度,在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
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高低掌握不准,引起部分职工有意
见。于是,2003年7月10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公布武义县2003年人才劳动力市场工
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建立武义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供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招用
劳动力时参考。是年公布的有48个职位(工种),根据不同学历和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指导价位。指导
价位不具指令性。它为劳动者选择职业,为企业决定工资水平,提供比较客观的参照依据。企业根据
自身的规模、效益等情况选择高、中、低价位;劳动者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就业岗位。2005
年从48个职位(工种)扩大到76个职位(工种),并调整了工资水平。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进行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后,在分配制度上,企业执行自主权。为了防止部分私营企业主为追
求高额利润,把职工应得的报酬压得过低;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
平竞争,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出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县劳动人事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于1994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
知》,对法定工作时间(即:每周5天半,每月以23天半计算),最低工资组成(按照统计年报的口径
执行)和对计件工资的测算,确定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规定”,由政府发布并强制执行。对劳动者
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企业劳动者在
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期内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企业和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按规
定发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任意扣除。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由县人民
政府作动态管理和发布的。
表28-4 武义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制 文 机 关 文 号 标 准 执 行 时 间
武义县劳动人事局 武劳〔1994〕11号 200元/月 1994-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1995〕130号 230元/月 1995-10-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1997〕15号 250元/月 1997-01-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1999〕100号 320元/月 1999-07-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1〕92号 328元/月 2001-04-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4〕2号 430元/月 2003-09-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4〕48号 510元/月 2004-10-01
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政〔2005〕61号 560元/月 200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