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3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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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945·


                   续表

                                     基金收入(万元)                     基金支出(万元)
                   年 份                       其中缴费收入                       其中:失业保       享受人次        参保人数
                              总收入                                总支出
                                          合 计       个人缴费                    险金支出
                   1995         92.4        78.9         0         57.1        8.3        1033       18181
                   1996         99.4        80.6       12.6        68.0       30.3        2003       17182
                   1997          139       115.5       28.8        96.4       47.7        2730       17684
                   1998        210.1       163.7       45.3       141.5       59.8        8731       15070
                   1999        389.2       303.9       92.1       248.2       86.7        4547       14271
                   2000        351.8       217.3      104.0       322.5      114.8        1165        9276

                   2001        263.9       180.0       77.1        68.8       19.7        1130        8330
                   2002        299.6       184.8       96.6        61.4       16.5         567       29044
                   2003        337.1       294.9       94.7        59.4       17.7         751       25318
                   2004        346.8        338       104.3        61.4       11.9         319       27007
                   2005        391.6       382.2      121.4        59.4       17.8         523       27016
                   合 计        3137.9      2534.2      776.9      1514.4      437.3       24553
                   说明:“基金收入”,含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缴费收入”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
               人缴费从1996年开始执行。截至2005年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623.5万元。


                                              第四节    职工医疗保险



                   2000年前,全民企业的医疗保险均按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
               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执行,企业职工,在指定的医院或该单位附设的医务室的医疗费,全部
               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手术费和药费由企业负责50%。这种劳保制度俗称“大劳

               保”。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职工劳保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2000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
               于印发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的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人
               员,自谋职业人员,省、部属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按本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和用人单位中的退休(职)

               人员,终止、破产等改制企业中的退休(职)人员。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自己掌握,用于支付职工在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和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理。统筹基
               金账户由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管理,全县统一调剂使用,用于支付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
               疗费以及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由于各人工作单位不同和本人身份不同而略有区别。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在半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
               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县外

               定点医院为1200元,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为1000元;武义县内其他定点医院
               为800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基本上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小部分。统筹基金最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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