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0 - 武义县志(1986-2005)
P. 1010
·942·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
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4.因工致残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办理退
休;5.不具备退休年龄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应予退职。
退休退职费发放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每月按下列标准
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到195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
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5%发给;1953年1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30年的,按本人标
准工资的9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
准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
图165:县社会保险管理处在县城开展宣传咨询
活动(摄于1997年)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
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
25元的,按25元发给,1993年提高到5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
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93年提高到4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
的因素,国家多次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物价、粮油、副食品等进行补贴。
1993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
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职工退休待遇不再按上述标准计发,而是实行基本
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简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
与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挂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加快建立适用于城
镇各类企业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
老金、缴费养老金和物价补偿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缴费(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0%计发;满20年以上
按25%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
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
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经过此次改革后的新计发办法与旧的计发办法相比,月人
均增资41.30元。
1997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再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
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
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
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