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8 - 《舟山市志(1989—2005)》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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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管 理
水利工程向以建立指挥部、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开展建设,建设施工大多自营,缺乏制约和竞争机制。
20世纪80年代后期,改变自营管理方式,工程建设前大多组建一个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为甲方,承
担施工任务的企业为乙方,形成甲、乙双方相互制约关系。1988年11月,成立市水利围垦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区(县)也相继建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
机构,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在建时,
均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20世纪90年代,水利建设市场发育快速,体制日益完善,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部分
保留群众性行为以外,限额以上的较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
1993年起,重点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1995年,岑港水库兴建时,实施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并于是
年起,重点项目业主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全程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
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设计、施工专业化。1997年12月,设市水利围垦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全市水利
工程统一实行招投标,至此,建设施工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水利
工程建设也从小型大规模群众性行为转向专业化、机械化、规模化发展,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工程建设的
标准、质量、进度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至2005年,全市有310项水利工程、663家(次)施工企业参加招投
标,297家(次)施工单位中标,中标金额14.5亿元。其间,1998年主要采取邀请议标;1999—000年为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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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2001—005年为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率88%,其中标准海塘公开招标率100%。建设资金实行审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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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专款专用。
市水利围垦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开展全市水利建设市场整顿,对项目法人责
任制落实情况及监理情况,施工单位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现象,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常驻工地情况,
以及施工机械到位情况和各类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现象等进行检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2002年2月,设立
市水利围垦局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和造价等行业管理,对水利建筑
企业实行资质年检。2005年,有主要水利施工企业4家。
工程管理
1985年7月,市水利围垦局内设水利管理站,县(区)水利部门设水利(工程)管理科(股、站),负责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设水利管理站,配备水利员。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凡涉及市、县(区)级城区供水
或重要区域经济开发的水利工程,分别由市、县(区)水利部门直设工程管理机构如虹桥水库管理处、大陆
引水工程管理处等实施管理;一般小型水库、海塘及水闸等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水利管理站或行
政村组织管理(或设管理所);受益范围大、涉及两个乡镇的水利工程由两个乡镇联合派人管理。1988年,有
46个乡(镇)建立水利管理站,水利员84人。1994年7月,市与定海区机关合署办公,局内设水利管理站改
为综合经营管理站,原有工程管理职能由水利科和围垦科共同承担,新设水政水资源科承担水政水资源管理
职能。1995年9月恢复设立工程管理科,1996年7月改称工程管理处。1997年底起,综合经营管理站负责市属
水库日常安全和运行管理。2005年,市、县(区)两级在编水利管理人员54人,乡镇(街道)水利管理人员
69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621人,其中水库管理人员336人、海塘水闸管理人员2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