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0 - 《舟山市志(1989—2005)》上卷
P. 640

行洪畅通和堤防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谁设障、谁清障”原则。占用河道等水源、水域者,须交纳
             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1989年以来,每年冬春兴修水利期间,开展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草)。1995年

            底开始对舟山本岛东片临城、勾山、展茅三镇河道进行整治。1997年,各乡镇加大河道疏浚力度,市政府给
                                                                                  2
            予河道疏浚每立方米2元的资金补助。1999年后,开展标准河道综合整治;1999—005年,共建设标准河道68
            条(段)、118.76千米。整治过的河道排涝行洪和蓄供水能力明显提高,乡村道路和村镇面貌得到改善。

                水库、海塘绿化    1988年,全市有217条海塘栽种芦竹,各地营造防护林体系和林带800亩,植树30万
            株。1989年以来,开展营造沿海防护林带。1995年起,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清淤挖深,适当拓宽,垒石砌坎,
            配套建桥梁、道路、渠系、绿化,既恢复和扩充了河道蓄水容积,又改善了交通、绿化条件和水质及水生态

            环境。1998年,岑港水库工程竣工,水库管理处连续3年在水库周围种植各种树木4600多株,美化绿化库区
            环境,涵养水源,加强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的保护,水质达到饮用水原水Ⅱ级标准。1999年后,建设标准海塘,
            海塘上建防护林带;至2005年,有沿海防护林带2500余亩,库区上游绿化造林3800余亩。


                                                       资 源 管 理

                 水资源管理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1994年8月,率先在定海区核发取水许可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计量,并征
            收水资源费,以求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供水效率、抗旱能力和供水安全水平。此后,取水许可制度向全市
            推开。至是年底,向企业核发非农业取水许可证150套。1995年起,同时核发农业取水许可证。至2001年,发

            放取水许可证580套,年许可取水量1.09亿立方米;其中非农业取水许可证156套,年许可取水量4329万立方米
            (其中地表水4250万立方米,地下水79万立方米),农业取水许可证424套,年许可取水量6531万立方米;每
            年年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年审。非农业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100%。2002年8月始,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山塘水库的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实行有
            偿使用制度。2003—004年,全市仅向非农业(不包括市自来水公司)发放非农业取水证227套,两年许可取
                              2
            水量3996.68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3758.30万立方米,地下水238.38万立方米)。2005年,增加市自来水公司

            部分,全市向非农业发放取水许可证134套,年许可取水量4906.51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4825.50万立方米,
            地下水81.01万立方米)。
                征收水资源费    1994年8月,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凡在舟山市辖区内直接从水库、河流、机井、坑道井

            等水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都需依法交纳水资
            源费;市级除工业用水以外,其他用水不收水资源费。具体收取标准为:取地表水,工业用水0.05元/立方米,
            生活用水0.04元/立方米;取地下水0.08元/立方米;矿泉水0.20元/立方米;农业灌溉取水、农村家庭生活用

            水、畜禽饮用取水和渔业养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2003年1月1日始,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收费标准,
            规定除了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和家庭生活及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
            取用少量地表水以外,其他都需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地表水、

            消耗水、自来水制水企业0.08元/立方米,自备取水0.1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抽水蓄能0.002元/
            立方米,取用地表水灌装桶、瓶装水按5元/立方米计收;地下水承压水1.20元/立方米,非承压水0.40元/立方
            米,取用地下水灌桶装、瓶装水的按10元/立方米计收。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