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P. 350
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
实行房产税和车船税;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
税制改革后,工商税制中的税种由1994年的32个减至1995年的18个。除盐税外,舟山市境内开征17个税
种,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
地 税 税 制 和 税 收 政 策
营业税 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
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
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积压空
置商品房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对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个体经营和从事独立劳务服务下岗职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1999年7月1日起,凡在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
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新办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
规定比例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
业所得税;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个体经营和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把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
得税。取消对国有、集体、事业单位分别征收的奖金税和对国有企业征收的工资调节税。对下岗职工从事社
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人
数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农业税 1989年开始,国家对农业税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对缺粮地区,其农业税可缴
纳代金。舟山为缺粮地区,全市农业税缴纳代金。从2005年起,全市范围停征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1989年3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全面征
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明确农业特产税的
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免税等。农特税的征收范围有七大类、18个品种,税率最低5%、最高
30%。全市水产品税收,1994年以前,由收购单位按收购额缴纳5%的产品税,代扣代缴3%的渔业税。新税制
规定,水产品税率生产者为8%,收购者为5%。为鼓励发展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
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内自捕水产品的,免征农业特产税。2003年7月1日以后停征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征税标准,定海、普陀每亩6000元,岱山、嵊泗每亩5000元。
契税 1989年,对商品房买卖恢复征税。1992年,住房制度改革,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