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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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职业中学毕业生和经过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结业生。


                  三、改革教育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多方筹集、多方办学。
                  根据现阶段的教育经费的状况,要保证政府对“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逐步增长”。县机动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乡(镇)财政
             超收或增收分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现阶段不低于50%;城建税收入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
             30%。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按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2%征收。具体征

             收比例和征收额,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
                  从一九八八年秋季起,适当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予以适当
             减免。减免比例可掌握在学校学杂费总收入的10%左右。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县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报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学校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个别学校乱收费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纠正。
                  从发文之日起对在直属镇、建制镇、农村建房的建房户征收教育设施配套费,按农田每平方2
             元,其他土地每平方1元的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发证时一次性征收。
                  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计划外生育子女教育费。计划外二胎征收500元,计划外多胎征

             收1000元。入学时由学校一次性征收。
                  大力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增强学校的自我改善能力。凡属教育部门开展勤工俭学所办的各类
             企业,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审批。并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不上缴利润。
             对中小学校办的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税,免税部分的收益,必须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对社会力量办学,经审定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都应予以积极支持。允许创办私立学校,承认其
             合法地位。大力提倡单位、个人捐资助学,筹资办学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或赞助办学。
                  力争全县在一九八九年九月前基本排除中小学危房。在中小学危房尚未基本解决的地方,当地
             国家机关和部门一律不得兴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用房。中小学校舍改造所需的资金、材料,以乡

             (镇)、村自筹为主。对经济有困难的地方,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可能,酌情予以补助。
                  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经政府同意,采取财政贴息,政府保证偿还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用
             于改造中小学危房。
                  各乡(镇)应根据小学、初中设备配备标准和要求,有计划地逐步添置和更新学校的教育仪器、

             课桌凳、文体设备等。


                  四、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教师是学校的主体。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是办好学校的关

             键。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要理解和尊重人民教师,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教
             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为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对满30年教龄的中小学、幼儿园公办教师 ,退休后,按本人工
             资的100%发给退休金。

                  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会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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