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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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教育志 ·341·
教师工资中暂扣一万元;县财政拨款一万元;教育经费中安排一万元。建立代课教师合同聘任制,对
于被聘任的代课教师,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0元,提高教师的医疗费标准,公办教师每人每年平均增加
20元。民办与代课教师每人每年增加10元,该医疗费由县教委统一掌握使用。
对任教已达15年,担任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以上职务,一方户粮关系在农村的在职公办教师。在
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逐步解决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人转为居民户口。
五、坚持依法治教,制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和中小学生流失的现象。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整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涉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件大事。在一九九〇
年前,全县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点是普及初等教育。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做好动员和组织适龄儿
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并把它作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工作来抓。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继续重犯者,
责令停止营业并吊销营业执照。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有使适龄儿童、少年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初等
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
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每学期处于罚款30~100元,直至入学或复学,达到简易小
学毕业程度为止。对阻挠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由司法部
门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上述罚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所得罚款用于本地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泰顺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中学学籍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1990年12月25日)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学籍管理工作同样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
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变“升学教育”为“素质教育”等学校工作的根本原则,作为学籍
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近几年来,我县中学学籍工作已逐步得到重视,但有的环节不够健全,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
一步实施《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浙江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必须加强我县中学
学籍管理工作。现对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校认真执行。
一、关于留级、重读回炉问题
1.严格升留级制度。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初中实行不留级制度。其他地方初中毕业
班学生一律不留级;初中一、二年级学生,留级面严格控制在3%以内。
2.杜绝重读生回炉生。学校不得吸收往届毕业生插入应届毕业班学习,或让他们以应届毕业生
名义报考学校,或给他们开具学籍等假证明,不得举办以升学为目的的复习班。学校领导要保证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