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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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关于休学、复学和转学问题
                  1.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休学、复学和转学的有关规定。初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

             病情,必须休学的初三毕业学生,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报告,随带有关学校证明和本人半寸
             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经由县教委普教科派员陪同前往县人民医院检查取证后,方可办理休学证明书,
             保留学籍。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初三毕业班学生休学期满后,须持休学证明书和县一级医疗单位出具的

             健康证明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县教委普教科同意后,方可由所在学校吸收复学,编入相应班
             级。
                  2.办理转学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
             理。初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对于转出学生不得开具学籍假证明;对于转入学生必须要求转学手续完备,严格审查,据情予以
             吸收,不得留级或降级插班。


                  三、学籍管理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

                  校长、班主任、学籍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建树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完成学校各
             项任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重要教育行政法规,保证它
             的严肃性。鉴此,对于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给予严肃处理:
                  1.该学校和有关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进,并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有关校长、分管学籍的教导主任、班主任和学籍管理人员,取消其职称和降薪处理。
                  本意见传达到全体师生,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泰顺县教育委员会 人事劳动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泰顺县社会力量办学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4日)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县社会力量办学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教师队
             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浙江省政
             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浙政发【1998】272号)和温州市教委《关于温州社

             会力量办学师资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教委【1999】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一、各类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幼儿园,下同)根据办学规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任职条
             件,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

                  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聘用教职工应事先由学校对受聘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试教、考核,符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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