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朱封鳌天台集<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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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最圆满的佛法。 这就是佛“于一佛乘分别说三” 的根本原因。 三乘是同一

           佛乘的运用,其分别乃在于听闻佛说法的次第深浅不同。 一旦人们接受了佛
           的方便教化,佛便弘扬“三乘归一”,即声闻、缘觉、菩萨三乘归于一佛乘,融会

           大小乘的各种说法,宣示一切众生皆能成佛。 这是佛陀教说的真思想。
                智者先将全经 28 品,依佛家通例分作序、正、流通三分:以最初的《序品》

           为序分,从第二《方便品》到第十七《分别功德品》第 19 行偈共 15 品半为正宗
           分,从那以后到经末共 11 品半为流通分。 以上称为“一经三段分科”。
                其次,智者又将全经分为本、迹二门:以前 14 品为如来迹(垂迹) 门的说

           法,它的要旨是“开权显实”,即开三乘(声闻、缘觉、菩萨)之权而显一乘(佛)
           之实,阐明过去佛以方便力,于一佛乘分别说三;现在开方便的权门,示真实的

           妙理,会三乘归一佛乘,令众生开示悟入佛之知见。 以后 14 品为如来本(本
           地)门的说法,它的要旨是“开近显远”,即开近成的化迹而显久远的实本。 阐

           明释迦牟尼佛不是新近在菩提伽耶方才成道的新佛,而是从远在三千尘点劫
           以前久远实成的本地本佛垂迹。 这本、迹二门,又各有序、正、流通三分。 以上

           称为“二门六段分科”。 (参见本书《法华经》内容结构图)
                由于《法华经》内容复杂,智者作上述详尽的分科,显得精当而周全。 特

           别是对《法华》本、迹两门教义的发挥,尤为突出。 这种按本、迹分科的思想,
           早年罗什门下的道融也曾做过。 他将《法华经》分为九辙,其中第六为“本迹
           无生辙”,用以阐释《宝塔品》;但并没有将本、迹思想像智者那样发挥得淋漓

           尽致。 因此,这至多只能说智者受他的某种启发。 真正按本、迹分科,则是智

           者的一大独创。
                其二,以天台宗一家的见地,用四种方法消释经文。

                从本经的《序品》开始,智者就坚持用四种方法消释每一段经文(称为“天

           台四释”),即:
                (一)因缘释。 佛与众生之关系因缘而作解释。 谓教法系由感应道交而                                      第
                                                                                       三
                                                                                       辑
           兴起,以四种悉檀为因缘,作四种释义:(1)世界悉檀,谓引众生的乐欲。 (2)

                                                                                       ︽
           各各为人悉檀,谓使众生生信。 (3)对治悉檀,谓破除恶执。 (4)第一义悉檀,                                     法
                                                                                       华
           谓使众生入于实相。 (二) 约教释。 就藏、通、别、圆四教之义,由浅入深解释                                      文
                                                                                       句
           经文。 (三)本迹释。 佛有本佛迹佛之别,依本地与垂迹二门而解经义。 (四)                                      ︾
                                                                                       选
           观心释。 了解法义,但行未随解,于己无益,故再以所说之法义,为观心对境,                                        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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