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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行政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是国家权力机构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根据一定的政策,对教育工作所进
行的组织、管理和领导,主要通过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具
体实施。浙江省自清末兴新学以来,对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一直维持着四级教育行政部门
逐级负责、互有分工的基本框架。但其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等则在不同
时期迭有变化。
第 一 节 管 理 体 制
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之总和,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
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是整个教育体系得以构成和运行的
保障,并对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浙江省的教育管理体迭经
清末、民国时期的演变,已渐成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在20世纪80年代后,又
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以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持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一)清 末时期
1.初等教育
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两等小学堂、蒙养院等初等教育机构,均由清廷分别颁布办学
章程,统一规定学堂的性质、宗旨、设置与布局、经费来源、设立办法、教育科目设置、教学时间
与课时安排、修业年限、教员及管理员配置、屋场图书器具配备等。省、府、县(厅、州)、乡镇遵
章办理初等教育。省、府、县官立小学堂的设立与停办,皆由各级行政长官决定,不再另行报
批;公立或私立者,则由学堂主办单位、群体或举办人向当地县(厅、州),府署提出,由县(厅、
州),府行政长官核准。官立小学堂堂长皆由办学的该级行政长官委派并管理,公立或私立小
学堂堂长则由主办者会同当地乡董、士绅提出人选,并报所在地方行政长官核准。公立蒙养
院的设置与停办,由当地士绅和学堂董事议决,并报当地地方长官核定;私立者,则由创设者
决定,并报当地地方长官核准。其时,浙江的公、私立蒙养院均附设于女子学堂内,其内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