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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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均由相关的女子学堂承担。小学堂教员的任用条件统一由学部规定,堂长据此聘请并管
理。学堂经费由主管机关和举办人拨款并进行监督,堂长负责具体管理。省、府、县(厅、州)
行政长官及同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主管省立、府立、县(厅、州)立及各类公、私立小学堂,
考察与监督各小学堂的筹办、设科及开设课程、教员及管理员的履职情况等,并分别办理各项
教育事务。
2.中学教育
各类中学堂均由清廷分别颁布相关章程,规定各类学堂的办学宗旨,招生对象,修业年
限,学堂教育科目的设置,屋场、图书、器具的配置要求,教员及管理员的配备标准等。省及所
属各府,县(厅、州)则按章程规定分别办理。各类中学堂的兴办、更改,均由府,县(厅、州)行
政长官报省提学使司稽核,由省行政长官批准,并报学务大臣查考。中学堂监督的任免,官立
学堂由省行政长官或省提学使司决定;公立和私立学堂,由创办者决定并报省提学使司立案。
教员的任用由学部颁布条件,学堂监督遵章聘请并进行管理。教育经费则根据学堂立别,官
立者由主管的省、府、县拨给,公立或私立者则由群体或个人筹集。省提学使司对各类中学堂
的实施章程、科目设置、教员及管理人员工作、学生学习和考试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并向
省行政长官报告。府、县行政长官对本府、县的中学堂实施监督和考察并酌情报告。外国教
会办的中学堂由办学的教会自行管理,省、府不过问学堂事务。
(二) 民国时期
1.初等教育
民国初期,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以及盲哑学校、蒙养园的办学宗旨、修业年限、设置及管
理、经费、设施、教职员任职资格、教育科目设置、学生编制等均由北洋政府教育部统一规定,
省教育行政机关则据此进行管理,并制定部分规章作补充。其时,城镇(乡)立初等小学、乡与
乡联合初等小学、蒙养园、盲哑学校的设立、变更或停办,分别由城镇、乡呈报县行政长官许
可;私立小学的设立、变更或停办,则由私人或私法人提出,报经县行政长官许可;高等小学校
的设立、变更或废止,须由县行政长官报告省行政长官。县立高等小学校由县行政长官管理;
城镇、乡立小学及乡联合小学,由城镇总董、乡董及联合长,秉承县行政长官指挥进行管理;公
立小学校的教育事务,由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县行政长官监督;私立小学校的教育事
务,则由设立者管理,县行政长官及其教育行政机关监督。城镇、乡立及乡联合小学校长的任
用,由城镇总董、乡董或学校联合长呈报县行政长官确定;县立高等小学校长,由县行政长官
确定,并呈报省行政长官备案。各类初等学校的教员任用均由各校校长决定,但县立小学的
教员,须呈报县行政长官备案;城镇、乡立小学及乡联合小学的教员须报由城镇总董、乡董或
学校联合长呈报县行政长官备案。
民国15年(1926年),省教育厅颁布县、区立和私立各校校长的任用办法,规定县立小学
或高级小学校长,均由县教育局选员呈请县知事任用;县立初级小学校长及幼稚园园长,由县
教育局任用,并呈报县知事核准;区立初级小学校长由区教育委员会会同该管区区董遴员报
请县教育局任用,并报县知事核准;私立小学校长由设立人任用,但须呈县教育局转呈县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