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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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由市、县政府任免;私立小学校长或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董事会选聘,呈报市、县政
府核备。幼儿园由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领导和管理,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及妇女联合会统一领导教育业务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的设立或停办,由设立
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决定,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城乡群众集体办的幼儿园和私立
幼儿园,由所在的基层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1952年3月后,按教育部所颁《小学
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小学和幼儿园的编
制标准及经费开支标准,检查督促学校(园)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学计划,总结交流教育经
验,并负责培训师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管理辖区内公办与民办小学、特殊教育学
校、幼儿园。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所办的初等教育机构,其人事、经费等日常行政事项
由设立者负责,教育业务受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幼儿园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
市、县妇女联合会领导,卫生保健工作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小学和幼儿园的设
立、变更和停办,市、县办的由市、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群众集体办的分别由区、乡、镇、
街道议定,报市、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幼儿园备案即可);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办
的,由设立者报请上级核准,并报所在市、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私人或私人团体办的,由
设立者报请市、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决定。1956年起,省教育厅根据城乡民办幼儿园增
多的情况,规定市、镇举办的要经过街道办事处会同妇联进行审查;农村举办的要经过乡人民
委员会审查,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958年10月,省教育厅党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的规定,
颁发《关于人民公社教育体制的试行方案(草案)》,扩大人民公社对学校的管理权限,公社可
自行确定一所中心学校,其校长由公社提名,报县任命;公社范围内国家办学校的工作人员由
公社代管,公社办学校的工作人员由公社委派和管理;公社范围内学校的发展和设置规划,学
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的审批,学校经费的预决算审查等也均由公社负责。城乡人民公社对
本社范围内的公办全日制小学一般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则交由生产
大队管理。
1963年3月起,按教育部所颁《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初等教育管理权限适
当上收。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距县城过远地区的学校经县人民委员会批
准,可委托所在区或人民公社管理;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和停办,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小学校
长、教导主任和教师的任职、调职、处分,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幼儿园的领导管理,参照《全
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由省、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订颁规章制度、作业
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区、公社建立幼儿教育辅导网或辅导区,负责幼教业务指导和管理;幼
儿园的人事、经费及日常工作仍由主管单位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教育一度缺乏正常管理。1968年8月后,普遍实行工
人、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制度,原有的区、乡中心小学制度同时撤销。1969年11月起,全省农
村公办小学陆续下放给生产大队办,由生产大队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小组管理学校。城镇小学
和幼儿园则下放给工厂或街道管理,1972年起又改由各县(市、区)教育革命办公室管理。
1977年后,全省小学和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基本恢复1966年前的体制。197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