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教育志(一)
P. 151
请省教育厅任用;私立中学校校长任用仍按民国前期规定办理。中学校的教员仍由校长
聘任。
民国15年(1926年)5月,省长公署颁发《暂行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认可办法》,规定凡设置
私立中学校,应由创办人提出书面办学计划书及学则,报由县知事核呈省教育厅派员调查确
定后,始准于暂行试办。民国17年3月,第三中山大学发布《浙江省收回外国人所办学校呈
请立案手续》,规定外国人及外国教会在浙江所办学校均须向省教育行政当局申请立案,并严
禁在学校中设立宗教科目和进行宗教宣传。次年8月起,又执行教育部颁发的《私立学校规
程》,凡私立中学校开办、变更或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私立中学校以省教育
厅为主管机关,学校立案后,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规定外国人和宗教团体设立的学
校也属私立学校,其设立、变更或停办也须经相应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可。
民国21年(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学法》。据此,省内各省立中学校的设立、变
更及停办,均先由省教育厅拟具计划或理由呈报教育部核准后办理;县立中学校的设立、变更
及停办,均先由相关县的教育行政机关拟具计划或理由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办理,并由省教
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私立中学校的设立、变更及停办,均由校董事会开具学校名称、性质、所在
地、校舍、经费、组织编制及课程、设施等,呈报所在县教育行政机关查核后,再报呈省教育厅
核准办理,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中学校教员由校长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教员
的任职资格、任务、待遇、考核和聘任办法等由教育部制定,省教育厅负责对教员资格检定与
聘任的审核批准,县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对中学校教员资格检定与聘任的监督。中学校的修业
年限、教学科目及课程标准、训育要求、学生入学资格、学生编制、成绩考查办法、学校经费渠
道和使用办法、设施标准等均按教育部所颁《中学校规程》执行。省、县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
各校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实施中遇有变动等情形由县教育行政机关或县行政长
官呈报省教育厅查核备案。
抗日战争时期,战区的中学校或停办或内迁,学生流散。省教育厅据此于民国26年
(937年)8月颁布《浙江省中等以上学校实施战时教育办法》,次年12月又颁布《浙江省各县
1
战时教育设施纲要》,对因战事而停办、迁移的学校,因战事而失学的学生,均在非战区采取多
种形式予以调整、合并、重组、收容。随战局变化而新办的省立临时中学均由省教育厅直接规
划和管理。县立中学校,县内的私立中学校,包括高、初中补习学校的设立、迁移或停办,均由
县政府核准并呈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县教育行政机关同时加强对所属中学校的管理,增加
对学校的巡视、督察和指导活动。抗日战争胜利后,仍恢复战前的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初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全省公、私立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均依据中央统一制
定的教育方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领导和管理。县以下的
区、乡政府则根据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布置要求,管理本区、乡范围内初等学校的有关事项。公
立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立、变更、停办,均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校长或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