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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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民国21年7月,省教育厅颁布《浙江省各县市管理私塾办法》,规定私塾的设立、变更、
迁移、塾师更换、停办等均由县、市主管教育机关核准。各县、市的私塾,均由所在地的县、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及考核。同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小学法》,教育部也随
之颁布《小学规程》,规定小学的设立、变更及停办,除省立小学由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外,余
均由学校所在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报请省教育厅备案。县、市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
长,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选荐合格人员,报请县、市政府任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小学教员
由各校校长聘任,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小学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管辖:省立
小学由省教育厅管辖,市立小学及市区内私立小学由市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监督和指导,县、
区、乡镇立小学及境内私立小学由县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监督和指导。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战时形势,由省和县分别设立流动小学,并推行一年制或二年制的短
期义务教育。同时在后方和接近战区县,由省和县分别设立战区儿童教养团或分团,收容日
占区流入后方或疏散的失学儿童,施以初等教育。此类学校的设立和停办,均由省、县教育行
政机关规划决定,并分别由省、县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任免负责人,调拨和筹集经费。
民国29年(1940年)秋,浙江省开始实施国民教育制度,在乡镇设乡镇中心学校,保设国
民学校。县政府设教育科直接管理全县的乡镇中心学校、保国民学校和其他小学。乡镇公所
及保办公处负责筹集经费和动员儿童入学。省立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遴选合格人员任用。
县、市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长均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呈报县、市政府任用,并报请省教育
厅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或设立人聘任,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小学教员由
省教育行政机关进行资格检定,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乡镇中
心学校和保国民学校的经费由县统拨支给,不足部分经省政府核准后,可向社会募捐或筹款。
2.中学教育
民国初期,全省普通中学校的办学宗旨、修业年限、学科设置与程度、编制、学生入学资
格、教员与校长的任用、经费标准等均按北洋政府教育部颁行的法规执行。中学校的设立、变
更与废止,省立中学校由省行政长官规划确定后,报教育总长认可;县立和私立中学校由县行
政长官呈报省行政长官核定后,报教育总长认可。民国5年(1916年)起,省立中学校校长由
省行政长官任用;县立中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私立中学校校长由设
立人任用,但须详报省行政长官备案。中学校教员均由学校校长任用,但省立学校须报省行
政长官备案,县立、私立学校由县行政长官报省行政长官备案。学校经费按省立、县立、私立
性质分由省、县财政拨款与自行筹集。
民国11年(1922年)11月,壬戌学制颁布后,省教育厅即根据新学制规定制订省立学校
改组办法。省立师范学校并入各省立中学,省立中学设职业科,形成以普通中学为主体的中
等教育管理体制。民国16年,省教育厅制定县立与县联立中学的设置与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了县立中学、县联立中学设立时须具备的教育经费、生源、教员、设施等标准,并规定中学开办
后一年内,须由主办县呈请省行政机关立案。中学校校长和教员的任用由省教育厅作出规
定,开列任用与解除职务的条件,确定任用的管理权限。省立中学校校长由省教育行政长官
提出合格人选,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通过后,由省政府任用;县立中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