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教育志(一)
P. 150

核准。民国21年7月,省教育厅颁布《浙江省各县市管理私塾办法》,规定私塾的设立、变更、



                                迁移、塾师更换、停办等均由县、市主管教育机关核准。各县、市的私塾,均由所在地的县、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及考核。同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小学法》,教育部也随



                                之颁布《小学规程》,规定小学的设立、变更及停办,除省立小学由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外,余



                                均由学校所在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报请省教育厅备案。县、市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


                                长,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选荐合格人员,报请县、市政府任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小学教员



                                 由各校校长聘任,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小学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管辖:省立


                                小学由省教育厅管辖,市立小学及市区内私立小学由市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监督和指导,县、



                                 区、乡镇立小学及境内私立小学由县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监督和指导。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战时形势,由省和县分别设立流动小学,并推行一年制或二年制的短


                                期义务教育。同时在后方和接近战区县,由省和县分别设立战区儿童教养团或分团,收容日



                                 占区流入后方或疏散的失学儿童,施以初等教育。此类学校的设立和停办,均由省、县教育行



                                政机关规划决定,并分别由省、县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任免负责人,调拨和筹集经费。


                                         民国29年(1940年)秋,浙江省开始实施国民教育制度,在乡镇设乡镇中心学校,保设国



                                 民学校。县政府设教育科直接管理全县的乡镇中心学校、保国民学校和其他小学。乡镇公所



                                及保办公处负责筹集经费和动员儿童入学。省立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遴选合格人员任用。


                                县、市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长均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呈报县、市政府任用,并报请省教育



                                厅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或设立人聘任,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小学教员由


                                省教育行政机关进行资格检定,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乡镇中



                                心学校和保国民学校的经费由县统拨支给,不足部分经省政府核准后,可向社会募捐或筹款。



                                          2.中学教育


                                         民国初期,全省普通中学校的办学宗旨、修业年限、学科设置与程度、编制、学生入学资



                                格、教员与校长的任用、经费标准等均按北洋政府教育部颁行的法规执行。中学校的设立、变


                                更与废止,省立中学校由省行政长官规划确定后,报教育总长认可;县立和私立中学校由县行



                                政长官呈报省行政长官核定后,报教育总长认可。民国5年(1916年)起,省立中学校校长由



                                省行政长官任用;县立中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私立中学校校长由设


                                立人任用,但须详报省行政长官备案。中学校教员均由学校校长任用,但省立学校须报省行



                                政长官备案,县立、私立学校由县行政长官报省行政长官备案。学校经费按省立、县立、私立



                                性质分由省、县财政拨款与自行筹集。


                                         民国11年(1922年)11月,壬戌学制颁布后,省教育厅即根据新学制规定制订省立学校



                                改组办法。省立师范学校并入各省立中学,省立中学设职业科,形成以普通中学为主体的中


                                等教育管理体制。民国16年,省教育厅制定县立与县联立中学的设置与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了县立中学、县联立中学设立时须具备的教育经费、生源、教员、设施等标准,并规定中学开办


                                后一年内,须由主办县呈请省行政机关立案。中学校校长和教员的任用由省教育厅作出规



                                定,开列任用与解除职务的条件,确定任用的管理权限。省立中学校校长由省教育行政长官



                                提出合格人选,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通过后,由省政府任用;县立中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