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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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革委会转发省教育局《关于健全农村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规定县教育局在县委、



                                  县革委会的领导下对全县中小学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督促检查贯彻方针、条


                                  例、教学计划的情况;审批新办学校或撤并学校;考察县重点小学、区和公社中心学校正、副校



                                  长,报县委、县革委会审批任免;任免其他学校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管理全县中小



                                  学教师。公社设中心学校,有区建制的县设置区辅导中心学校。区、公社中心学校受县教育


                                  局委托,检查督促本学区所属学校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指示,提高教育



                                  质量的情况;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对学校布局、教师配备、教育经


                                  费的安排等事项,向县教育局提出建议,经县教育局审批后执行。1984年5月,省教育厅规



                                  定农村举办小学(包括小学教学点),由乡政府审核,县(市)教育局批准。



                                           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则自1979年起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分级管理”体制。1979年


                                  10月,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幼儿教育工作,政府各部门则



                                  互有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幼儿教育的业务领导,培养和培训教师,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卫生部



                                  门负责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劳动部门负责解决有关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问题;妇


                                  联和工会负责发动群众和组织社会力量,推动幼教事业发展。各市(地)、县(市、区)也均依省



                                  制管理当地的幼儿教育。幼儿园的设立与停办,凡公办的由办园单位领导研究审定,报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的由乡、镇(公社)政府审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个人办



                                  的,由乡、镇、街道妇联会同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区)托



                                  幼办公室或妇联备案。1984年5月,省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职能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的


                                  幼教工作联席会议代替,幼教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不变。



                                          自1985年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


                                  制。农村小学由乡镇管理,县城小学由所在镇管理,县属实验小学由县直接管理。乡镇中心



                                  小学以下的完全小学、村办小学、简易小学的设置、撤并、搬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



                                  县教育部门审批。乡镇中心小学的新建、撤并、搬迁,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县教育部门审查,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后任免;小学教师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1989年9月起,按国家教委所颁《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对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



                                  在乡镇政府登记注册,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991年,省政府明确幼儿教育工作由省教委



                                  归口管理。1997年,省政府正式发文决定幼儿教育归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教委随即制定


                                  《幼儿教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全省幼儿教育随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



                                  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管理体制。


                                          2001年后,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对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范畴的小学管理体制又由“县、乡镇共管,以乡镇


                                  为主”改为“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把农村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负



                                  责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管理学校校长与教师、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规



                                  划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则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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