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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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方面的工作。
2.中学教育
1952年3月起,根据教育部颁布并试行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省内公立普通中学由
省文教(教育)厅实行统一的政治领导和业务领导;省辖市和各县立中学的日常行政工作均由
市、县人民政府领导;设在各市、县内的省立中学,由省文教(教育)厅委托学校所在市、县的人
民政府直接管理;中央和省各业务部门、单位在省内设立的中学,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单
位领导管理,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学制、教育计划的贯彻执行及学校的教导工作等受省文教
(教育)厅领导管理。公立普通中学的设立、变更和停办,省立的由省文教(教育)厅提请省人
民政府决定;省辖市及县立的,由各省属市及县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以上决定均须报
华东军政委员会文教部备案并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省级各业务部门设立的中学,其设立、
变更和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报省政府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公
立中学的正、副校长,省立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政府任免;省辖市及各县设立的由市、县
政府报省政府任免。各级政府业务部门所办中学的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任免,并报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学的教职员均由校长聘任,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并转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中学的经费开支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国家教育经费与物资的划拨由省、市、县教
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
对于私立中学,则根据省文教厅于1951年4月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私立中等学校管理暂
行办法》《浙江省私人或团体申请新设学校或恢复原校暂行办法》《浙江省私立中等学校校董
会组织暂行规程》《浙江省中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规程》《浙江省私立中等学校经济处理暂
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省文教(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私立中学,各专员公署、省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省文教(教育)厅统一制定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地区的私立中学,县(市)人民政府对辖
区内的私立中学负指导责任。私人或团体申请设立或恢复私立中学,须按省文教(教育)厅的
规定,将有关情况呈送当地专署或市人民政府转报省文教(教育)厅申请校董事会的立案。在
核准校董事会立案后,再将拟建学校的有关资料呈送当地专署或市人民政府转省文教(教育)
厅核准,学校始得开办。私立中学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材采用以及学制均按同级同类公
立学校的规定实行。学校校长及教导主任、政治教员,由校董事会聘任并事先提请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审定。学校教职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委会讨论决定,经校长最后审定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备案。
1957年3月,省教育厅颁发《有关普通教育、师范教育等事业,省、专区(省辖市)、县市分
层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省对中学教育的管理职权为:贯彻中央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指
示,制订实施办法和补充要点,并督促各地各校执行;拟订并颁发各项规章制度和教育事业规
划;任免完全中学、高中校长和教导主任;培训师资,培训中学领导干部;组织教学研究、教育
视导和经验交流。专署(省辖市)的管理职权为:检查督促本专区、各县、各学校贯彻执行上级
各项教育方针、政策、指示;拟订本地区中学教育计划;任免初中校长、教导主任和完全中学的
总务主任以及调配中学教师。县的管理职权则为:拟订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督促各校贯彻执
行教育教学计划、规章制度;组织教师进修;管理本县中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学校经费及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