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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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事项。是年6月,省教育厅又发出通知,明确省教育厅仅负责管理几所省重点中学,一般



                                  完全中学的政治领导由市、县负责,业务领导则由省及专署、市、县共同负责。


                                           1958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全省各类



                                  中等学校的领导管理权力普遍下放。省教育厅仅负责管理省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非重点的



                                  一般中学均下放给市、县领导和管理。杭州市区的中学除杭州第一中学外,其余完全中学、初


                                  中及民办中学均先后下放给各区领导管理。全省中学的设置、调整也由各市、县(区)政府决



                                  定,新设置的农村初中则由县、公社双重领导管理。


                                          1963年3月起,全省中学教育的管理权有所集中,对普通中学实行省、地(市)、县分级管



                                  理。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初中,省及专署(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中和完全中学。全日制



                                  中学的设置、停办或迁移,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中学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师的任职、调职、


                                  处分,初级中学由县人民委员会办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由省人民委员会委托专署(市)



                                  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普通中学均按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革委会及其政工部门


                                  或教育部门主管。学校负责人的任免、教师增调与经费划拨也由主管部门或地区、县革委会



                                  负责。农村初中由公社领导和管理,教育教学业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中学的


                                 设立、调整或撤销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地区、县(市)革委会审批。农村



                                  中学则由县(市)革委会审批。



                                          1978年后,按教育部所颁《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浙江省对中学管理权


                                  限作了调整,强调加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中学的领导和管理:城市中学由市教育行



                                  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县的省重点中学、县属中学由县领导和管理,社、镇办初中由社、镇管理


                                  (部分的管理权限上收至县)。校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市、县政府负责,教师管理与学校干部



                                  的培训提高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中学的设置、撤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所在地区行署或市政府备案。


                                          1985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管理普通中学,而将工作重点放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等方面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的协调工作,总结交


                                  流经验等方面。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管理市区范围内的中学,也有部分市(地)仅



                                  直接领导管理少数重点中学和历史较久的中学。县(市、区)领导管理辖区内的完全中学和高



                                  中。初中则由乡镇与县共管,以乡镇管理为主。政府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学由主管


                                  部门(单位)领导管理,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校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



                                  任免、学校事业经费的管理,分别由主管的市(地),县(市、区),部门(单位)负责。20世纪中


                                  后期起,全省完全中学实行“高、初中分离”,初级中学的设立、撤并、搬迁,由乡镇政府提出意



                                 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高级中学的设立、调整或停办,


                                  由办学的县(市、区)提出申请,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或授权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01年后,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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