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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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对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范畴的初中管理体制由“县、乡镇共管,以乡镇为
主”改为“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把农村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管理学校校长与教师、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规划
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则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并
做好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少年入学等方面的工作。对普通高中的领导和管理仍
维持原有体制。
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一)清末时期
各类中等和初等师范学堂与实业学堂的管理体制均与普通中学堂同,由清廷分别颁布相
关章程,规定各类学堂的办学宗旨、招生对象、修业年限、毕业生的去向,学堂教育科目的设
置,屋场、图书、器具的配置要求,教员及管理员的配备标准等。省及所属各府,县(厅、州)则
按章程规定分别办理。
(二) 民国时期
省内中、初等师范学校,中、初等实业学校的管理体制均与普通中学校同,其办学宗旨、修
业年限、学科设置与程度、编制、学生入学资格、教员与校长的任用、经费标准等均按中央教育
部颁行的法规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全省中等技术学校均实行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各有关业
务部门分工领导与管理的体制。学校的办学方针、执行学制、设置计划、普通课程教学计划、
招生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贯彻实施。学校的设置、变更、停办、分
科、招生、业务课程、实验实习、经费开支、毕业生分配及其他日常行政工作,均由学校的主管
业务部门决定并进行管理。中等技术学校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报同级政府任免,学校的教导
主任、总务主任,由校长报请主管部门任免。学校教师由校长聘任。1954年9月后,按政务
院颁发的《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各类中等技术学校均归中央有关业务部门主
管,由中央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直接领导。但农林类及医药类学校则实行在农业部及卫
生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农业厅及卫生厅分别直接管理的体制。省属的工业类学校,仍由省
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中等技术学校的设置与停办,分别由主管业务部门报经高等教育部转呈
政务院批准。1954年11月起,中等技术学校的校长改由主管业务部门任免,报高等教育部
备案。教务副校长、总务副校长(或总务主任)均由校长提名,报主管业务部门任免。自1956
年起,中等技术学校的设置与停办,改由高等教育部代国务院审查批准。
全省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及其管理均与公立普通中学同。1956年3月后,
按教育部所颁《师范学校规程》,省内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停办,均须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