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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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以省为主”管理体制。又按教育部规定,省内新建非师范、医药、公安类专科教育层次高校



                                  均统一定名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范畴。此类院校大多实行“省市共建、


                                  以市为主”管理体制。



                                          2000年后,全省高等教育“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至2010年,省内全日



                                  制普通高等院校增至102所,其中2所由中央有关部门主管,6所实行“部省共建、以省为主”


                                  体制,43所由省教育厅和省级有关部门主管,51所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体制。全省成



                                  人高等教育也大多转向高等职业教育方向,并实行“省、市分级管理”体制。





                                           四、成人教育管理体制







                                           (一)清末时期





                                          简易识字学塾、补习学堂、艺徒学堂、宣讲所等社会教育机构,由学部分别制定规章,规定



                                  教育目标、学制、形式、招生对象、教育内容等。由省,府,县(厅、州)三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


                                  别主办。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全省的社会教育,向各府,县(厅、州)提出推广和发展



                                  社会教育的规划意见,考察社会教育概况,督促各地按规章办理社会教育。省,府,县(厅、州)


                                  三级行政长官分别对同级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社会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其时,省内各



                                  种社会教育机构均附设于各类学堂。其中设在省立、府立学堂或省城、府署所在地公、私立学



                                  堂内的,由省、府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管理;设在县(厅、州)各类学堂内的,由县(厅、州)署


                                  负责管理。





                                           (二) 民国时期





                                          民国16年(1927年)前,对平民学校、民众学校、补习学校、半日学校、通俗讲演所、问字



                                  处、识字处等社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管理,凡省立的均由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由其相


                                  关科室具体管理;县(市)立、团体立或私立的,由所在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负责管理



                                  (私立机构同时受其董事会管理)。



                                          民国16年(1927年)后,各类民众学校的设立、变更、停办及校长任用按其立别分别办


                                  理,省立的由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备案,县(市)立、私立的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备案。



                                  省立补习学校的设立、变更及停办则先由省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再呈报教育部核准后办理;校



                                  长由省教育行政机关任免,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也由省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县(市)立补习学


                                  校的设立、变更及停办,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提出,报请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并由



                                  省报教育部备案;校长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任免,日常教育管理也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


                                  负责。私立补习学校的设立、变更及停办按其办学程度分别办理,属中学程度者须报省教育



                                  行政机关核准,属小学程度者则报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私立补习学校的日常管理由学


                                  校董事会负责,并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各种社会教育机构的教育宗旨、分科与



                                 课程设置、学生入学及编制、成绩考查、学校行政、教职员待遇等均按教育部所订规章及省教



                                  育行政机关所订相应实施意见或补充规定执行。其时,各级民众教育馆是社会教育的中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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