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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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由教育部直接领导管理的浙江大学等高等院校,均交由省革委会领导和管理。1970年7
月,全省高等学校根据省革委会的决定进行了撤、并和调整,保留省主管学校6所,地区为主
管理学校1所,另有1所高校留待观察。1973—975年,省革委会又对省内高等院校进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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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调整,部分被撤销的院校得以恢复。至1976年,全省高等院校恢复至11所,其主管权均收
归于省,由省革委会领导和管理。
197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高等学校实行双重领导,归口管理。省委随即对全省高等
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按国务院规定,实
行中央部委和省委、省革委会双重领导与管理体制;面向全省的高等学校,由省委、省革委会
统一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地区分工管理;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的高等学校,由所在地区党委直接
领导。全省高等教育随即恢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84年12月,省政府印发《我省
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重申:凡是面向全省的高等学校,由省政府领导,有关厅
局管理;面向市(地)的,由市(地)领导管理。高等师范学校,除浙江师范学院和浙江教育学院
由省领导外,余均实行省、市(地)双重领导,以市(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
等师范院校)的建立和撤并,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中本科高等
学校,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规定国家教委在国务院领导
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委指导下,管理其直属的高等学校;省
政府管理辖区内高等学校。
据此,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等教育拥有更为广泛的领导和管理职权,包括下述7个方面。
()负责指导、检查省内各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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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组织进行全省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省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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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对省属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进行
审查,并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委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省属高
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或撤销。()负责省属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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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指导省属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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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组织和指导省属高等学校和部分中央部委属高等
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帮助省内各高等学校的总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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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进行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
生在省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鼓励省内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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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在国家教委指导下,对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
下,统筹组织联合办学的试点。促进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等部门的联合与协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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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全省成人高等教育。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全省高等教育按“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加大高等学校布局
调整力度,省属高校办学规模逐步扩大。1998年9月,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医科大学、
浙江农业大学4所历史上同根同源的大学实行“四校合并”,成立新的浙江大学,成为国内规
模最大、学科覆盖面最广的综合性大学。原中央部委属院校也按国家规定陆续实行“部省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