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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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活动
(一)清末时期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起,各县(厅、州)劝学所分别设有视学员1人,或由劝学所总
董兼任视学。县(厅、州)视学员负责对辖区内市镇、乡村学堂的巡视、督察、评论、报告,宣传
兴学、推广学务等事项。
(二)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各县公署均配备视察员1人,由教育科长或科员兼任。民国3年(1914年)起
改称县视学。民国7年后,各县按教育部公布的《县视学规程》规定,由县知事呈请省教育厅
委任县视学,县视学直属于县公署。其主要职责为:督察县以下各区教育法令、学务计划的施
行;查核各区教育经费、学校经济以及学龄儿童就学的状况;视察各区学校设备、编制、管理;
学校的课程教授、学业成绩、训育、学风、操行成绩、体育卫生健康以及社会教育、幼儿教育、特
殊教育的实施状况等。各县所设县视学大多仅1人,少数县设有2人。民国10年,全省75
个县共设县视学84人,其中9个县设有2人,余者均为1人。民国12—4年,各县陆续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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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后,均保留设置县视学。民国16年,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分别颁布《浙江省县教育局
暂行规程》《县视学暂行条例》后,各县教育局均配置视学1~人。县视学秉承县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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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视察全县教育事宜,对于主管长官及省视学指定的事项予以尽力督察,对各区学校不合
规章的行为予以直接纠正,并调阅学校各项簿册审查其内部经济,对学校的不恰当授课时间
予以变更。县视学完成对某区教育事宜视察后,尚须召集该区教育人员讨论改进办法。民国
18年4月后,县视学改称督学。同年6月,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各县规定县督学职务细则之
标准》,规定县督学的任务为视察指导全县境内县立、区立、私立的各小学教育、社会教育以及
区教育员所办理的一切事项,并督促地方谋教育事业的建设。民国21年9月,省教育厅公布
《浙江省县教育局规程》,规定县督学列入县教育局人员编制序列,由局长遴请县政府核委,并
报省教育厅查核备案。各县教育局均随即配备督学1~2人,吴兴县教育局并设有督学室。
民国24年5月,省政府决定裁撤县教育局,改设县政府教育科,其督学配备仍因旧制。民国
34年上半年,又规定:10万人口以上的县设县督学2~3人;10万人口以下的县设县督学1~
2人;同时,各县得另设国民教育指导员1人。其时,绍兴、诸暨、上虞、新昌、海宁、吴兴等县
均设督学2~3人,国民教育指导员1~2人。
民国初年,县视学的视察活动大多按省教育厅核定的《县视学处务细则》进行,有定期视
察和临时视察两种形式。萧山县规定每学期均进行一次视察,另有县知事随时委派进行的临
时视察。东阳县则将全县按旧自治区划分为15个学区,在一学年内依次对各学区视察一次。
视察事项包括检查学校教育情况、社会教育情况及考察学务职员(区学董、村学董、巡回指导
员、学校教职员等)履职情况,视察结果须随时报告县教育局局长。
民国18年(1929年)6月后,遵照《浙江省各县规定县督学职务细则之标准》,各县督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