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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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学历合格证书。在此期间,并对1958年以来新吸收的中小



                                  学教师进行整编精简,动员其中文化程度过低、不宜任教者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8年后,因中小学教育规模盲目扩张,又有较大数量未具合格学历,也未经系统专业



                                  培训者加入中小学教师队伍。1978年和1983年,省教育局(厅)先后制订了中小学民办教师



                                 及公办教师的考核、整顿实施办法,分别就其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与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与教


                                  学效果、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分成三种情况区别对



                                  待:适宜继续任教的,公办教师留用,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任用证书;需限期


                                  提高的,公办教师给予培训,培训后再进行考核,民办教师暂留用作为代课教师;对不宜任教



                                  的予以辞退,并做好妥善安置。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考核、整顿工作分别于1983年底和



                                  1985年底基本结束。


                                          1986年,又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先后部署开展中



                                  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及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普通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的教师、职业中学的文化课教师、工读学校教师、少体校教师、校外青少年教育机构(活动中


                                  心)的辅导教师、各级教研室教研员、在编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按规定条件尚未具备合格



                                  学历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合格考试。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


                                  合格证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从1987年起开考,小学甲类考语文、数学、教育学和心理



                                  学基本原理3门;小学乙类除考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外,语文、数学任考1门,自然、地



                                  理、历史、政治、音乐、美术、体育等科亦任考1门;中学除考教师所教学科之专业教学计划中


                                  的有关课程外,增考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经过考核,1988年,全省有850名初中教师、



                                  2670名小学教师分别获得专业合格证书;1989年,又有89名高中教师、648名初中教师、21


                                  名职业中学教师、6362名小学教师分别获得专业合格证书。



                                           20世纪80年代前,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民办教师向占较大比重。至20世纪70年代



                                  末,全省小学教师总数的2/3左右,中学教师总数的1/3左右均为民办教师。自1979年1月


                                  1日起,全省停止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并对1978年底前的在编民办教师逐年进行考核与整



                                  顿。省政府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指标给教育部门,用于将民办教师择优转为公办教师。



                                  公办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后也从民办教师中择优补员。对民办教师的整顿辞退则须经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社队负责安置。1983年底,全省民办教师整顿工作基本结束



                                  后,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核定编制,加强管理。民办中小学教师与


                                  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同样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者,可优先转为



                                  公办教师。并由县(市)教育局负责规划与组织实施民办教师的文化、业务进修;在高等师范



                                  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内分别设置民办教师班,分批招收在编的中小学民办教师脱产进修,毕


                                  业后分配担任公办教师。1987年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后,民办教师享有与



                                  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全省有91%的小学民办教师和85.7%的中学民办教师分别被聘任或任


                                 命为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1996年,省教委与省人事厅、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



                                  门制定了民转公的有关政策。本年9月,全省有7200余名符合省定条件的民办教师转为公



                                  办教师。同时,省教委与省人事厅又制定了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政策,使退休民办教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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