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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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小学校舍设备修理的经费开支属于“筹”(群众自愿,可以筹募)的部分;()对人民不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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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可暂缓办之事、浪费性质之事以及未列入“包”“筹”范围开支之事均属“禁”的部分。据此,
省财政厅、省文教厅于1952年9月印发《浙江省1952年下半年度小学教育事业费收支管理
办法》,规定:全省所有公立小学的教职员工工资均由政府包下来,由财政支出负担,学费收入
作为辅助;小学公杂费,全部在各校杂费收入内解决,公家不予拨补;小型的校舍修建及必要
的设备,在杂费收入内开支,较大的项目根据省政府“包、禁、筹”规定,由学校所在地群众自筹
解决,公家不予拨补;所有小学不得增加教职员工;收支标准均应按省统一规定标准进行,不
得随意增减。
1956年1月起,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凡中央和地方各经济部门(不包括铁路部
门)所属企业,不论是单独自办、联合举办或委托当地学校附设班级以及原由中央、地方经济
部门举办的(不包括行政管理费开支的)职工子女中、小学校,自1956年起,一律移交于学校
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接管。接管后经费数额列入各县、市中小学经费支出。1964年,
驻浙部队的干部子女学校也一律移交当地教育部门接管,改为普通学校。办学所需经费,由
县、市在教育事业经费内开支。
1956年,浙江省基本完成接办私立中小学工作。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凡经批准
接办之私立中小学的收费标准、减免比例,一律按当地公立学校标准执行;同时,中学实行全
额预算管理制度。
1987年10月,根据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6年颁发的《义务
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开始实行“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农村的小学、初中和
公办职业学校由乡、镇管理;县城的小学、初中一般由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管理;县(含县级市和
区)属中学、职业学校、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由县管理。县以下的区属完全
中学、职业中学、区中心小学的管理体制,由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2001年6月后,根
据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
决定》精神,改为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经
费遂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2.高等教育
1986年前,浙江省各省属高等学校中,除杭州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院校的教育经费,历
来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外,余者均分别由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地教育行政部
门管理。自1986年起,概由省教委(厅)管理。教育部直属的浙江大学,其教育经费于
1958—961年、1970—977年,两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他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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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浙江美术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商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浙江冶金经济专科学校、浙
江广播电视专科学校的教育经费,向由中央有关部委管理;浙江丝绸工学院的教育经费,原由
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85年起改由纺织工业部管理。1998年后,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杭
州商学院、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和杭州应用工程学校实行部省共建、以省
为主的体制。2000年,又有中国美术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等中央部委属
院校按国家规定实行部省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其经费管理也据此调整为以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