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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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学校经费由中央教育部门管理,省立学校经费由省教育部门管理,县(市)立学校经费由
县(市)教育部门管理,联立中小学经费由联立的县(市)共同管理,私立学校经费则由校董会
按政府有关教育法令管理。浙江省教育司(科、厅)设有相关的科(股)负责管理全省教育经费
之预、决算汇核等事项。民国18年(1929年)废止大学区恢复教育厅后,由该厅第二科管理
地方教育预算、决算汇核和地方教育经费的增筹及整理事项;由第四科管理教育厅本机关经
费的预算、决算及会计事项,省教育经费预算、决算的汇编事项,捐资兴学事项。民国24年1
月,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颁《省市督学规程》,对本省督学办事细则作了修订,将“地方教育经
费事项”亦列为督学视察及指导的事项之一。民国30年,省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教育经费委
员会,设委员9人,教育厅长、财政厅长和教育部督学1人为当然委员,余由教育厅长在本厅
科长、省督学、中学校长、小学校长、社会教育机关主管人员及地方热心教育人士中各聘1人
担任。省教育经费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划、保管、审核等有关事项。县(市)教育经
费则由县(市)教育科、局或劝学所设专人具体管理。民国21年法定县教育局为县地方行政
的独立机关后,由教育局第一科管理全县教育经费的出纳、稽核及预算、决算的编制等事项。
县(市)教育局并设立县(市)教育款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管理经费的筹集、使用、稽核等
事项。省、县(市)对教育经费的筹划、保管、使用、稽核等工作程序均有原则规定。省立学校
的教育经费由财政厅于省库支给,经校长造具报销清单送教育厅审核后发放。县(市)立学校
经费管理的工作程序,与省立学校类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教育事业经费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950—1952年,按中央、大行政区和
省(市)三级管理,实行“统一列支”体制;1953—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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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制;1958—966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体制;1966—979年,实行“财政单列,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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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下达”,即教育事业费单列一款,“戴帽”下达,专款专用的体制;1980年起,实行“中央和地
方两级切块安排”体制。1980—984年,省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仍由省对市(地)、县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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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下达,专款专用的方式转移支付。1985年起,改以省定增长比例,市(地)、县自行安排的
原则,将教育事业费按学校隶属关系与业务范围,分别归入同级财政。根据中央在不同阶段
的有关政策精神,浙江省对教育经费的管理也按本省实际有相应的调整。
1.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
1952年,原由省文教厅直接管理的县(市)立中学、私立中学补助费,原地方附加开支的
全省初级师范经费,改由财政部门管理,由省款开支。1953年1月,又将各地中等师范学校
(含附属小学)、省立中学、工农速成学校的经费,划归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管理。中等专业技
术学校的经费开支,则按中央和华东教育部通知,自1952年第一学期起均由其业务领导部门
编造预算及掌握支付,其中杭州工业学校、温州工业学校、杭州纺织学校土木科、杭州土木工
程学校、杭州水利学校分别交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1952年下半年,省政府决定对乡镇财政
支出按“包、禁、筹”原则实行管理,其中文教经费支出的“包、禁、筹”范围为:()公立小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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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成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和师资培训经费属于“包”(包下来)的部分;()夜校、冬学、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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