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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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直至2010年,除浙江大学外,全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均由省教育厅为主管理。
3.成人教育
自20世纪80年代起,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的经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分校由各市
(地)、单位管理。职工(干部)高等学校的经费则分别由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省、市教
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院的经费,分别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各地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
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成人技术培
训学校、成人初等学校的经费,分别由各市(地)、县(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此种管理体
制一直沿袭至2010年未变。
二、经费管理制度
(一)清末时期
各类学堂均有专人司职经费事务。其中中学堂设有学监、会计,大学堂则设有学堂总理
总管。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浙江巡抚《奏陈改设学堂办理情形折》称:“大学堂事体较重,
委派正监督一员;凡堂中一应事宜皆以总理董其成,而监督亦随司稽查,并督率司员等经理银
钱收支等事。”对各类学堂的经费管理,宣统元年(1909年)学部《奏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折》
有明确规定:()经费分出款、入款两种;()出、入款均分经常、临时两项,均需各按年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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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学堂内无论何款概不能拿作学堂以外别样支用;()每月经费至月终由会计员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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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册呈监督堂长查核;年终,凡提学使司直辖的各学堂径报提学使司,非提学使司直辖的各学
堂由该地方官或劝学所总董转报提学使司,由司汇案分报学部及督抚查核;()管理学堂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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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员,如于经费有侵蚀等被人揭发,经该管学务衙门查明属实者,应一律究办。
(二) 民国时期
1. 教育款 产管理制度
民国22年(1933年)3月,省国民政府公布《浙江省贤产①处理规程》,规定凡各属族有贤
产未经拨办族学者,应由该族公议拨办族学,如产少不敷办学者,得经族众议决,联合他族设
立学校,或补助地方原有公私立小学,或津贴本族子弟学费;其产多而办学有余款者,经族众
议决,亦得提作子弟学费。民国30年3月,省国民政府委员会议通过《浙江省教育厅整理学
田办法》,规定各县市学田应由各县市长负责清查并督同地方公正人士,原有征收人员,各区、
乡(镇)、保、甲长及熟悉学田情况人员办理。各县市学田经整理后,各佃户须订定租约,送县
市政府备案。学田租率应比照现时临近民田租额重行妥加调整。民国23年1月,省国民政
府委员会会议议决通过《浙江省县教育局管理县教育款产委员会规程》,规定各县教育局设立
管理县教育款产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县教育公款、公产。委员会下设保管库,专司保管全县教
① 旧时宗族公共财产(公有田地、山林、房屋及族人的捐赠等)中用于养贤(即通过办学等途径“培植书香”)部分,
谓之贤产,常见于清代与民国前期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