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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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公款、公产之契券票据折之职。同年10月,省政府委员会会议又议决通过《浙江省整理各
县教育款产委员会规程》,规定于浙江省教育厅内设置整理各县教育款产委员会。委员会设
调查、清理两组,调查组负责调查各县款产情形,清理组派员赴各县实施清理。
2.教育专款管理制度
民国22年(1933年)11月,省国民政府委员会议通过《浙江省教育经费专款保管及支付
办法》,确定以箔类营业税、烟酒附税、屠宰营业税收入共约200万元,作为教育经费专款,专
充教育厅主管各教育机关及文化事业经常和临时各项经费之用。并规定,凡指定之教育经费
专款,均由解款机关解交省金库,另立存户专款保管。每月应发的省教育经费专款,由教育厅
逐月制定分配表,送财政厅开发支付通知,再由教育厅转发。
3.学校经费支给标准
()高等学校经费支给标准。按民国18年(1929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规程》规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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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的开办费(含建筑、设备费等)及每年经常费之最低限度分别为:文
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商学院均为10万元,理学院20万元、农学院15万元、工学院30万
元、医学院20万元;独立学院之文、法、教育、商科均为8万元,理、农、医科均为15万元,工科
则为20万元。性质相类同之学院或科同时开设者,其开办费酌减。第一年开办费至少须各
有额定数目2/3;每年扩充设备费应占经常费15%。
()专科学校经费支给标准。按民国20年(1931年)3月教育部公布的《专科学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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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各种专科学校开办费(含建筑、设备等费)及每年经常费之最低限额分别为:甲类专科学
校为开办费10万~20万元、年经常费8万~10万元;乙类专科学校为开办费6万~15万元、
年经常费5万~8万元;丙类专科学校为开办费6万~0万元,年经常费5万~6万元;丁类专
科学校为开办费6万元,年经常费5万元。
()县立、联立中学经费支给标准。按民国16年(1927年)至18年实行“大学区”时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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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县立、联立中学开办经费的基本标准为2万元以上。民国19年,教育部令改联立中学为
共立中学,其立案标准为:①经常费。初中每班1500元,每增一班则加1000元;高中每班
2000元,每增一班则加1500元。②设备费。初中,图书费在1000元以上,标本、仪器费在
2000元以上,其他校具费在1000元以上;高中倍之。
4.学校经费补助规定
民国初期,浙江省即订有《浙江省补助学校经费规程》,民国21年(1932年),又有《浙江
省补助县市立、联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经费暂行规程》。按此暂行规程规定,凡经省教育厅
核准备案的县市立、联立中等学校与核准立案的私立中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核准立案的私立
专科以上学校,具备如下各款条件者得呈请省款补助:()经省教育厅历年考察认为合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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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过两期毕业班以上;()在校学生达4班以上,且每班人数超过30人;()课程设置遵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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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课程标准或省颁暂行标准;()毕业生及在校生成绩优良有据;()实施党义教育著有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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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不虑中断,学校有发达希望;()校中设备逐年增加,有册可稽;()教员有2/3以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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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师或专科以上毕业者。
按规定,补助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得指定为下列各种用途之一种或数种:()添置图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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