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教育志(一)
P. 307

器;()添置体育卫生器械;()添置职业科目设备,或增聘职业科教师;()增建校舍之一部;
                                                                                           3
                                            2
                                                                                                                                                                                4
                                  ()其他关于发展学校之必要费用。每年补助费数目,最多不得超过学校每年除学费外原有
                                    5

                                  岁入经费的1/2。凡受补助费之学校,其原有每年岁入经常费不得减少。核给之补助费,由



                                  省教育厅编入次年度浙江省教育经费岁出预算。



                                           5.教育经费稽核制度


                                          民国20年(1931年)3月,省国民政府第384次委员会会议通过《浙江省各类教育经济稽



                                  核委员会组织大纲》,分设省教育经济稽核委员会、各县市教育经济稽核委员会和全省教育机


                                 关、教育行政机关及地方教育经济机关教育经济稽核委员会。省教育经济稽核委员会由省教



                                  育厅、省党部、省财政厅、省职业工团、省教育会委派人员组成,负责稽核省立或受省补助之各



                                  级教育机关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一切收支账目。各县市教育经济稽核委员会负责稽核县市


                                  或受县市款补助之教育机关及地方教育经济机关一切收支账目。凡各县市稽核委员会对于



                                  稽核各机关账目发生纠纷时,得呈请省稽核委员会复核或处理。全省教育机关、教育行政机



                                  关及地方教育经济机关教育经济稽核委员会负稽核本机关一切收支账目之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财务工作制度


                                           1955—1956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先后联合制定颁发《浙江省中等以上学校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浙江省中等以上学校财务检查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和《浙江省教育经费开支试


                                  行标准》。规定设立在各市、县的中等学校,除指定由省直接管理者外,均由当地市、县人民委



                                  员会负责管理。各市、县所属学校,有关预算、财务问题,均须向当地政府请示解决。又规定


                                  全省中等以上学校均应成立财务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向本单位



                                  领导以及当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960—966年4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又先后制订高等学校、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学
                                                       1

                                  校、小学和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健全6项基本财务会计制度,即
                                                                                                                        1


                                  验收计量制度,会计凭证制度,预算、决算制度,统一的会计科目制度,对账、查账制度,财务会



                                  计物资管理工作的交接制度。()公立普通中学财务工作应按教育方针、勤俭办学方针和国
                                                                                              2

                                  家有关政策、制度,做好预算资金管理、杂费收支管理、其他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监



                                  督和检查。()中等师范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所在地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3


                                  双重领导、共同管理制度。其中省教育厅负责审批学校年度预算,季度经费计划,并直接拨付


                                  经费;审批学校年度决算,季度会计报表;制订中等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及



                                  预算定额;会同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有重点地检查学校财务管理情况。县、市教育行政


                                  部门则负责对学校所报年度预算、决算(包括预算外开支),提出审查意见;在核定的年度预算



                                  范围内,审批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及其他有关事项;向学校布置、检查由当地统一贯彻的有关


                                  财务方面规定、指示;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处理,并抄报教育厅;



                                  组织学校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学习。()要求各县、市的区(包括相当区的辅导区)中心小学,应
                                                                                                    4


                                 设立单位预算,负责管理全区公立小学的财务,并按浙江省单位预算机关会计制度执行。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