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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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7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颁发《关于加强普通教育事业费管理的通知》和《浙江



                                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市)属中学,区、镇中心学校为二级预算会计单位。


                                未设区的县,如所属公社较少,则公社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会计单位;如所属公社较多或县属



                                镇学校较多,可设联合会计单位,也为二级预算会计单位。二级预算会计单位配备专职会计



                                 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向二级预算会计单位领拨经费的三级预算会计单位,一般配专职


                                 (或兼职)会计1人,兼职出纳1人;三级预算会计单位以下学校,也要确定专人分别兼管会



                                计、出纳工作。该项规定也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农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


                                修学校和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2000年后,浙江省开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校财县管”制度,全省各市和县(市、区)先



                                后成立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把辖区内各学校的经费收支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并严格


                                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各项收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代办服务和办



                                班收费。



                                          2.高等学校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1980年前,浙江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管理均实行“核定预算,实报实销,年终结



                                余收回财政”的办法。从1980年起,改为试行“核定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各学


                                校的教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仍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包干结余的预算经费,除规定的专项资



                                金应专项使用外,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条件,并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



                                金,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1985年起,又开始试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办法。“综合


                                定额”为学校开展教学和行政工作的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学生



                                助学金、教学行政费、设备维持补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定额经费的分配与在校学生人


                                数的多少直接挂钩,并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生、夜大



                                学生等分类。“专项经费”包括一次性教学设备补助费(主要是新设专业的教学设备补助),科



                                研经费补助,经批准的科研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教师出国进修费,外籍文教专家经费,离退休


                                人员费用,以及个别特殊问题的补助经费等。学校有权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自求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1986年起,省属中等专业技术学



                                校也开始试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办法。


                                         2000年后,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自主权逐步扩大,各高校的内部财务管理开



                                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即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在不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前提



                                下,将事权和财权有机结合起来,将学校各分院(系、部)的切块资金全部放入“内部银行”(结


                                算中心),设立统一账户,合理支配。



                                          3.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2007年5月起,全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均按省教育厅制定的



                                《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政府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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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科目》中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



                                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



                                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2个款级支出科目。各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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