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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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2)教师培训费在学
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
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学校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
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
设投资、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并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全省中小学基准生均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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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定额标准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制定,逐步提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基准定额。各地财政、教育部门按生均公用
经费标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
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学校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
现收支平衡。()学校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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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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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公用经费。已经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县
(市、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中小学实
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
经费的有关账户。暂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县级财政
部门根据中小学校预算及学校用款计划(拨款申请)拨付公用经费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减
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严禁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中小学校购置列入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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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
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县级以上
(含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
品时,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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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
门对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或挤占、挪用、截留、平
调学校公用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和
有关领导的责任。
4.经费审计制度
浙江省的教育经费审计工作始于1986年。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
定》的精神,省教委于1986年7月设置审计员一职。翌年3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审
计组,1988年12月又改为审计处。1987年6月1日,省教委下发《关于建立教育系统内部审
计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高等学校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以形成一支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1987
年7月,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工学院率先建立学校教
育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随后,湖州、金华等市(地)教育委员会和一些大专院校也
陆续配备人员,建立审计科(组)。198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审计教育经
费的报告》精神,在历年财务大检查基础上,按照审计监督的要求,对1985年教育经费使用情
况作了自查、互审。被审计的258个部门和单位中,违纪额占被审额在5%以下或基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