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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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
1994年,省教委决定对全省普通高中实行等级评估制度,以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
科学化、教师队伍优良化以及示范作用发挥、教改实验探索等几个方面为依据,评定省一级、
二级、三级重点高中。评定后,学校招生、资源配置等均按其等级享受不同政策待遇。1995—
1998年,第一轮省重点高中认定评估工作完成,确认省一级重点高中64所,二级重点高中22
所,三级重点高中34所。与此同时,省教委又于1997年进一步提出:申报省等级重点高中的
学校必须进行初、高中分离,凡在3年内不能完成初、高中分离任务的完全中学,不能申报省
等级重点高中;已认定为省一级重点高中的,将不列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推荐范
围;已认定为省二级重点高中的,不得申报省一级重点高中。此举进一步加快了完全中学实
行初、高中分离办学的进程。至2002年,全省已有独立普通高中学校395所,原有完全中学
已大部分实现高、初中分离。至2010年,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更增至569所,除个别经特别批
准者外,原有完全中学已基本完成高、初中分离工作。
自1998年起,省等级重点高中的认定评估工作已成为常态,各级省重点高中数逐年有所
变化。至2010年,全省已有省一级重点高中130所,二级重点高中91所,三级重点高中
80所。
表76-8-2-4 2010年浙江省一级重点高中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