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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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93·

                  共应征赋谷叁千玖百伍拾壹石柒斗壹升肆合。
                  新编下地肆万叁千捌百柒拾伍亩陆分柒厘,每亩征法币贰角叁分。
                  应征法币壹万玖拾壹元肆角,每元折收赋谷叁斗,共应征赋谷叁千贰拾柒
             石肆斗贰升。
                  原编山伍万叁千陆百贰拾肆亩玖分,每亩征法币伍分。

                  应征法币贰千陆百捌拾壹元贰角伍分,每元折收赋谷叁斗。
                  共应征赋谷捌百肆石叁斗柒升伍合。
                  原编塘叁百陆拾柒亩贰厘,每亩征法币伍角。
                  应征法币壹百捌拾叁元伍角壹分,每元折收赋谷叁斗,共应征赋谷伍拾伍
             石伍升叁合。
                  新编宅地壹万肆百陆拾壹亩捌分,每亩征法币叁角柒分。
                  应征法币叁千捌百柒拾元捌角柒分,每元折收赋谷叁斗,共应征赋谷壹千
             壹百陆拾壹石贰斗陆升壹合。
                  以上田、地、山、塘、宅地,共叁拾壹万柒百陆亩叁分玖厘,赋额共壹拾
             贰万壹千柒百陆拾伍元壹分,应征赋额共叁万陆千伍百贰拾玖石伍斗叁合。三

             十四年,奉令浙江全省照三十三年赋额,每元五折实收。
                  按:三十三年田赋编查,本县地籍赋籍从此混乱,较万历之条编、民国三十年征实之
             滥报,为害更甚。万历条编、征实滥报,虽误增田亩及赋额,但其敝一则将虚额平均摊派,
             一则官吏考成不能及格。未若此次编查,重粮叠户,专飞洒于贫民。因编查时深山穷谷,
             田亩既有若干之遗漏,业主佃户填写又有若干之错误,而弓步缩放,更有惊人之出入。所
             以编查完竣,田亩只有四成,管粮赋者见差额过巨,益以旧时总归户之赋额,于是新旧又
             复混同,而农民逾限未知更正,是以受害独多。至于科则,从前以七乡分为三则,其原起
             于宋代,盖以本县人口繁殖先后之次序而定,今则田属一坵,亦分上下,地无差等,强判
             甲乙,编查员既不谙土壤之学,又不知田赋之规程,而任情妄定科则,遂至编查以后,各
             项科则反高出于从前,虽经省令指驳,未能减除,恐短少赋额故也。若不早为纠正,国库
             民生, 均不能善其后也。今将有关编查之敝、重要文电附录如下。
                  三十五年四月二日,浙江田赋粮食管理处颁发土地陈报,改订田赋科则办法。
                  第四条 前条土地田地山荡杂税率,应以每亩土地收益十分之一,并参酌其地价百分

             之一,为分等标准。
                  前项土地收益,系指全年正产物,除去人工及施肥等之纯收益,折价计算而言。
                  第九条 各县依照改订科则征收新赋后,所有以前省、县正、附税名目,一律取销,
             不得再有任何附加。
                  三十四年五月八日,浙江田赋粮食管理处代电开化田粮管理处,第三项原
             文云:查各县陈报后,每亩平均税率均较陈报前为小,该县反较陈报前为大,
             应于表内注明原由。
                  三十四年九月一日,浙江田赋粮食管理处代电开化田粮管理处原文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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