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2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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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一、关于鼓励县外人员来我县兴办工业企业
1.县外人员带资金、带项目来我县征用土地,独资新办工业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允许或县政府鼓励的,
下同),无偿提供用地指标、免缴所有规费县得部分。从投产之年起三年内免缴所有部门、乡镇的管理费,
三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县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的补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县外人员在我县租赁厂房、设备,独资创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不包括租金、地价款,下同),同等享受第 1 款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不足 100 万元的,三
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县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0% 的补助。
3.县外人员与县内人员合资征地新办工业企业,外方承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股份占 50% 以上的,
同等享受第 1 款优惠政策;外方承担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且股份占 20% 以上的,三年内享受县财政给
予相当该企业实交县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0% 的补助。
4.县外人员与县内现有企业合资创办工业企业,同等比照享受第 3 款优惠政策,但其补助额按扣除
原企业合资前三年度的最高年份入库税额后的增加额计算。
5.县外人员带资金在我县购买破产企业或长期停产企业兴办工业企业,其投产后同等享受第 1 款优
惠政策。但税收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购置额。
6.对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兴办以上各类企业的县内外联系落实人或集体,经核实,在企业投产后
累计入库税金达 10 万元,当年按实际投资额 1% 一次性给予奖励,并解决农转非指标 1—3 名(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1 名,100—300 万元的 2 名,300 万元以上的 3 名)。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另予嘉奖。
7.以上各类在我县置业的县外人员,在企业投产后累计入库税金达 10 万元后,其随迁配偶、未成
年子女可以农转非,免收城市增容费,享受当地非农居民同等待遇。
二、关于鼓励县内人员兴办工业企业
1.县内人员征用土地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的
相当该企业实交县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0% 的补助。
2.劳动人事部门在案的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原在全民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就职的下岗人员和失
业人员,征用土地,独资或作为主要股东(即上述各类人员合计股份占 50% 以上)合资创办工业企业的,
同等享受第一条第 1 款优惠政策。
3.县内人员购买破产企业或长期停产企业兴办工业企业,购置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
同等享受第一条第 1 款优惠政策,但税收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购置额,且在享受本条政策优惠期内必须
保证购买者(购买者包括原企业财产共有人)原企业以前三年入库最高年份税额为基数的 15% 增幅。
4.原机关干部经组织指定或经组织批准自愿到企业帮助工作的,及原机关干部经组织批准自办企业
并为财政作出贡献的,继续保留其编制。
三、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开发人才
l、企业从县外高薪聘用的专业人才,经县计经委、工经委、财政局、科委、人劳局认定,成绩突出的,
给予重奖。应聘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农转非,享受当地非农居民同
等待遇。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县内外人员在县内各类企业服务的,经本人申请,县计经委、人劳局、公安
局认定,均可农转非,在县内固定居住地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并享受当地非农居民同等待遇。
3.对在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评审晋升高一
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予以破格并优先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成果完
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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