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9 - 《三门县志1989-2013》
P. 1229
丛 录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支农信用卡”要扩大发卡面,增加
发卡量。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要在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推开,并由信用站审核,信用社发放,
做到小额农贷不出村。积极推行农民以房屋产权证、土地和山林承包权证作抵押的贷款方式。
五、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十五)鼓励引进和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 万元(不包括土地)以上,
年度产值超 1OOO 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者,县里给予适当鼓励。免去创办农业龙头企业三年的部门和乡镇
所有的管理费和规费,三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县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的补助,
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土地出让金、承包费或租金适当收取或作价人股。企业龙头企业建立生产所需的
基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对在非农耕地上办厂的免缴级差地租。
电价、水价不得超过农用标准收取,做到“一企一策”。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要求,选择固定资
产 50 万元以上、年产值 200 万元以上骨干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力争进入省市级农业龙
头企业行列。
(十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 号)执行。
(十七)金融机构应把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业
龙头企业的信贷需要,并尽可能简化贷款手续,贷款利率要适当优惠。
六、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十八)切实加强河道疏浚、桥梁道路修理、重点渔港建设、标准农田、农业园区、标准海塘、危险
水库等项目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
(十九)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生态公益林和“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对绿化造林工作的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七、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农村信息网络
八、加快中心镇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二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城市集聚。鼓励土地置换,在全县范围内,
对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做好退耕还宅的基础上,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
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进城落户,在县域范
围内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进城,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下,在城镇住宅区统建住房大力引导和提倡乡
镇工业专业园区内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招收本地民工,努力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
(二十三)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用地指标应重点向工业园区倾斜。对进入工业园区落
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
提下,经核准后可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园区选址建设。对园区内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
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期或延迟缴款。
九、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十四)积极引导贫困山区人口下山,异地落户,鼓励以投亲靠友,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下山脱贫。
在移民点建设资金.采取“财政挤、上级补、社会捐、集体筹”的办法,帮助搞好”三通一平”。建房用
地指标可按农村退宅还耕面积等量置换,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各有关部门翔乡镇,对移
民点建设要大开“绿灯”,所有规费县属部分减免,手续从简,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下山脱贫。
《二十五)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股份合作、专业承包、招标经营等形式,搞
活集体土地经营,壮大集体经济。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参与兴建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鼓励村级物业租赁经营。
1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