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1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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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①实际投资额 100 万美元以上但不足 300 万美元的外商独资项目。
②协议利用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但不足 300 万美元,且外方首期到位资金在 600/0 以上的合资项目。
2.县内企业,土地以 8 万元人民币 / 亩优惠出让;县外企业,土地以 6.5 万元人民币 / 亩优惠出让。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价可下浮 30%。
①实际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 80 万元 / 亩的内资项目。
②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产业化项目、高新技
术成果转化项目、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且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
到 80 万元 / 亩的。
③经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产业化项目、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及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攀登计划、攻关计划、863 计划的成果转化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 80 万元 / 亩的,地价可下浮 15%。
①实际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但不足 2000 万元的内资项目。
②《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鼓励的电子与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项目。
(九)对入园企业的项目,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人园企业财政扶持政策见附表。
(十一)对引进县外资金兴办入园企业的引资人实行奖励,奖励政策参照三政〔2000〕26 号文件执行。
(十二)企业迁建到园区的,企业原用地允许按规划要求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金减免
30%,城建配套费扣减该企业原计缴城建配套费的建筑面积后减半收缴。
(十三)各类新办企业(涉及比较特殊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可即时办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部分前置审批手续可在企业建设过程中予以补办。税务部门凭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即时办理税务
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十四)各单位经物价部门核准对入园企业的服务性收费除本政策明确减免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最
低限的 50%。
三、园区工作机制
(十五)工业园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按照授权与委托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园区管理机构
一个主体的封闭式管理。
(十六)有关部门需到园区内企业进行考核、检查、收费、奖罚等,除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外,一般
须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十七)本政策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政策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政发〔2001〕158 号
为进一步借助外力,激发内力,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提高我县工业经济增长质量,特提出
如下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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