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3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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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四、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列项,技改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县重点技改项目库,免费
提供用地指标,优先保证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各种规费县得部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并享受县政府《关
于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扶持政策,予以重点贴息。
2.经省级以上(含省部级)列项试制的新产品,给予一定额度的科技三项经费。经鉴定的国家级新产品、
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开发补助金 5 万元、2 万元,农转非指标 3 名、1 名。此项补助如其他政策有
兑现的,按最高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3.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奖I万元,并给获奖人员各解决农转非1名;
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奖 5000 元,并给获奖集体解决农转非 2 名。
4.获国家级先进企业(或星级企业、名牌产品,下同),奖 2 万元,解决农转非 3 名;获省部级先进
企业,奖 1 万元,解决农转非 2 名;获市(厅)级先进企业,奖 5000 元,解决农转非 1 名。
5.企业通过 IS0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 2 万元论证补助金,解决农转非 2 名。
6.每年年终通过评比、评选和表彰若干名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关于鼓励企业上规模、增效益
1.当年入库税金 10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0 万元,下同),授予厂长(经理)“三门县杰出企业家”称号,
解决农转非 2 名;以该企业前两年最高入库税额为基数,当年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 15% 以上的,另奖给厂
长(经理)5 万元,解决农转非 5 名。
2.当年入库税金在 600—1000 万元的,授予厂长(经理)“三门县杰出企业家”称号,解决农转非 2 名。
以该企业前两年最高入库税额为基数,当年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 20% 以上的,另奖给厂长(经理)4 万元,
解决农转非 4 名。
3.当年入库税金在 300—600 万元的,授予厂长(经理)“三门县优秀企业家”称号,解决农转非 1 名;
以该企业前两年最高入库税额为基数,当年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 25% 以上的,另奖给厂长(经理)3 万元,
解决农转非 3 名。
4.当年入库税金在 100—300 万元的,授予厂长(经理)“三门县优秀企业家”称号,解决农转非 1 名;
以该企业前两年最高入库税额为基数,当年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 30% 以上的,另奖给厂长(经理)2 万元,
解决农转非 2 名。
5.当年入库税金在 50—100 万元的,授予厂长(经理)“三门县优秀经营者”称号,解决农转非 1 名;
以该企业前两年最高入库税额为基数,当年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 40% 以上的,另奖给厂长(经理)l 万元,
解决农转非 1 名。
六、附则
l、以上政策不适用专营性企业,县内明确限制发展的企业和其它列为县内关停、整顿对象的企业。
2.本政策有关条款的“农转非”指标,均解决企业负责人直系亲属及企业业务骨干,不得移用、借用。
3.以上政策原则上每年度兑现一次。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在年终对照政策,出具相关书面证据,向县
计经委主动申报,由县委办、县府办、县计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兑现。
4.执行“一厂一策”政策时,必须以本文各条款为前提。
5.以上政策由县计经委负责解释。此前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意见等停止
执行,以本政策为准。
6.本政策自 2000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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