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5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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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11.教育部门要将移民点纳入所在学区的招生范围,高山移民子女的入学享有当地居民(村民)子
女的同等待遇。
12.公安、卫生、人劳社保、计生等部门要帮助移民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保证移民在户籍、预防、保健、
医疗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村民)同等待遇,并享受和履行就业、参军、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3.企业在招工中招收高山移民的,与招收下岗职工一样享受有关税费的减免。
四、贫困村农户迁移后,原承包的山林、土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也可转包给他人经营。在迁移
户自愿的基础上,原居住地村集体收回其山林、土地承包权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五、鼓励下山脱贫的村及农户对其原居住地实行退宅还耕还林。凡退宅还耕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
县造田造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立项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水田每亩补助 3000—3500 元,旱地每亩补
助 2000—2500 元,补助经费在造田造地经费中支付。
六、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民下山脱贫的各项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
措施,积极鼓励山区农户向中心村、集镇迁移,加快下山脱贫步伐。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2001 年 5 月 8 日
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县委〔2003〕28 号
城市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对于加强和完善城市基
层管理体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00〕23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2001〕28 号)及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台市委办〔2002〕110 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县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
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目标,把握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主题,
完善组织、健全网络、优化服务、强化功能,全面建成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
文体活动活跃的现代城市社区。
(二)具体目标
到 2003 年底全面完成城区海游镇社区划定和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建立社区各类配套组织并正常运转,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求发展、三年出成果”的总体思路,通过三年努力,使社区功能普遍得到加强,
初步形成集管理协调功能、社区服务功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功能、医疗保健计生服务功能、环境维护功能、
文体教育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文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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