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4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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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扶持高山移民的实施意见
三政发〔2001〕159 号
为了贯彻《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 [2001]17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
进农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县委〔2001〕1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步伐,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民范围
高山移民为地处高山深山、交通不便、经济发展受自然条件严重制约、生活贫困的贫困村村民。主
要有沙柳、亭旁(原中门、坝头两乡)、横渡三个贫困镇的贫困村村民;高枧、珠岙、花桥等乡镇山上片
和亭旁镇邵家乡的贫困村村民;不通机耕道路、资源贫乏、无发展潜力的其他乡镇高山村村民。具体范围
和对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确定。
二、安置方式
高山移民的安置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合理补助为辅的原则,
坚持下山移民与城镇人口集聚相结合、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移民安置采用集中安置和分散安
置办法。
1.集中安置。即建立移民小区安置。移民小区建设要符合当地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征求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愿意在移民小区落户的,统一由所在乡镇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选择县内、镇内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生活较富裕的村,每年安排 5—10 户移民、高山
移民通过投亲、直接购房或在落户村规划地上建房等途径,在异地拥有固定住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乡镇调查核实,报县扶贫办批准,插入村应予以落户。今后,附合移民条件并有自我谋生能力的高
山移民愿意搬迁的,落户镇和村应予以接纳。
三、高山移民的优惠政策
l、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80 万元的下山移民补助资金,并视实际情况增加经费。主要用于扶贫移
民小区的“三通一平”、分散安置移民户的补助、落户村的村基础设施建设。
2.在做好原宅基地还耕的基础上,高山移民建房、新村公益事业等用地,经核准置换到移民小区,
不占用年度建设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后,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市财政和有关规费外,
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全额返还给乡镇,用于移民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4.耕地占用税统一收取后,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按 80% 返还给乡镇,用于移民小区
基础设施建设。
5.免征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和教育附加费,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
6.免缴村镇建设配套设施费和建筑设计费。
7.测绘、放样、白蚁防治、土地评估等服务费减半征收。
8.电力部门要无偿将用电线路送到移民小区,免费安装室外线路。
9.广电部门将闭路电视光缆免费送到移民小区,减半征收闭路电视初装费和三年内的电视视听维护费。
10.工商、税务部门对在移民新村内新办的服务业,三年内免收『:商管理费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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